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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携带乙肝病毒:夫求法院判离婚

更新时间:2007-03-06 21:19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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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想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离婚,携带者本人不同意,法院不判离

这是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一对登记结婚仅半年的夫妻到法院闹离婚,起因是妻子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升学方面受到的歧视,人们已不陌生,而本案引起我们对其婚姻问题的关注。

妻携病毒 夫欲分手

去年4月的一天,沈阳某厂工人高实(化名)和白梅(化名)登记结婚。没想到登记后去“婚检”时,妻子白梅被查出乙肝“小三阳”——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高实对这一结果难以接受,结婚仪式都没办。

高实很郁闷。他认为白梅携带的乙肝病毒可能会传染给自己;如果生了孩子,孩子也可能会感染。于是,他向白梅提出离婚,但遭到拒绝。白梅说,如果因此离婚,自己的名誉会受到影响;另外因为筹备结婚,她把工作也辞了。基于此,高实得给一定补偿。

两人闹了大概半年时间。不想再拖下去的高实想让法律裁决——去年10月,他将白梅告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 准予离婚

庭审时,高实称:白梅在登记结婚前隐瞒病情,不同意婚检,我们之间没有了感情,我要求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彩礼3万元钱。白梅则辩解:我与高实感情很好,我不知道自己是乙肝小三阳携带者,但,我同意离婚。因为,原告借我的疾病大肆宣扬,使我身心受到伤害;同时我给原告礼金3000元,我要求原告返还礼金和其他损失费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在一起生活。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准予。被告用原告给付的彩礼款购买的家电及生活用品,因在原告处,应归原告所有,另外被告应将剩余的彩礼款返还给原告。对被告提出让原告给付经济损失费4万元,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今年初,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项3000元;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彩礼款。

携带乙肝病毒

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3月5日,审理此案的大东区法院胥法官介绍说,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患麻风病、花柳病、淋病、梅毒、精神病、有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先天性痴呆症等。这些疾病患者在未治愈前一般是不应当结婚的。胥法官表示,法律没有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可以结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夫妻离婚是以双方感情破裂为前提的。本案中,如果妻子不同意离婚,并在登记后双方一起生活且感情没有破裂,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

专家观点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正常生活

3月5日,大东区法院人民陪审员、沈阳医学院教授、市政协委员田力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我国是乙肝病毒感染的高发地区,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化验乙型肝炎血清学指标呈阳性(即“大三阳”或“小三阳”),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及肝脏B超检查正常。我国有近10%的人携带乙肝病毒。健康人只要注射乙肝疫苗,完全可以保障与乙肝病毒携带者交往的安全性。而病毒携带者中不少人终生不会发病,可以胜任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任务。

案例选登

“乙肝离婚案”丈夫败诉

近日,江苏省涟水法院审结了一起丈夫因妻子携带乙肝病毒而诉请离婚的案件。在审理中,原告诉称,被告患有乙肝,具有传染性,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辩称,被告是乙肝健康携带者,没有传染性,和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领取结婚证书的合法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相处较为和睦,已生一男孩,生活较为美满,原、被告均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幸福的家庭生活。据此判决:不准原告和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记者 潘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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