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学生体检结果成双方争论焦点 二审:格式合同引发争议
西部商报讯(实习记者赵利芳)永登县第二中学以担保人的身份为在校学生签订了团体保险合同。不料,就在保险期内,其中一名学生得了乙肝,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而保险公司以学生存在骗保意图为由拒绝赔付,就此引发官司。
一审败诉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昨日,该保险纠纷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起因: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被告
2002年9月2日,永登县第二中学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给当时在校的大部分学生投保,保险期为一年,险种有《附加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中,《附加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90日后,初次罹患疾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支出的医药费、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该校学生张童(化名)在保险期内患了肝炎,三次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5664元,保险公司以该生存在骗保意图为由不予理赔。2004年8月12日,学生及其家长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永登县法院,要求理赔医疗费用17410元。
判赔:保险公司上诉
一审中,该保险公司提出,张童2001年7月3日参加了永登县卫生防疫站预防性学生体检结果表明,其表面抗原为“阳性”,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此原告称,2001年12月23日,张童到永登县卫生防疫站复查身体健康状况,表面抗原为“阴性”(非乙型肝炎),并附化验单。
永登县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无法提供确凿证据,因此对被告辩解原告张童在投保前患疾病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法院认为第二中学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三份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故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赔付原告张童医疗费13138.70元。被告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格式合同引发争议
昨日庭审中,上诉人保险公司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张童在签订合同时就患有乙肝。保险公司愿意赔付张童医疗费8000余元。张童的代理人提出,学校与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义务,被上诉人张童及其代理人坚持一审诉请。保险公司认为,团体险人数太多,不可能就格式合同条款对每个学生尽到说明义务。当庭调解未果,法庭将择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人身保险不“保险”保险合同赔偿案二审开庭
新华网甘肃频道( 03-24 10:30:14) 来源:科技鑫报
鑫报讯 买了人身保险后,发现自己患有“乙肝”。于是,薛某便根据当时签订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偿金,被保险公司拒绝。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了此案后,以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判处保险公司赔偿薛某医药费13138.07元。然而,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昨日,中院开庭再次审理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
检查患有“乙肝”
薛某是甘肃省永登县第二中学2003届高中学生,2001年7月3日在参加了永登县卫生防疫站预防性学生身体体检时,薛某被查出表面抗原为“阳性”。2001年12月23日永登县卫生防疫站复查时,发现薛某表面抗原为“阴性”(乙型肝炎),并附有化验单据。
签订了保险合同
2002年9月2日,永登县第二中学(以下简称第二中学)学生薛某,以健康状况良好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签订了《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及《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三项保险,保险期为一年。其中,在《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第三条规定“初次罹患疾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为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比给付保险金”。
索要保险赔偿金
2003年1月15日,薛某因身体不适,去解放军第一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慢性乙肝”,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用12964元。同年3月至7月,薛某三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25669元,治愈出院后,薛某于2003年7月8日向太保公司提出理赔时,遭到了拒绝。永登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果,判处太保公司应当赔偿薛某医药费13138.07元。太保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昨日,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太保公司提出,一审判决它支付1万余元的赔偿金过高,它不能接受,要求法院降低赔偿金的数额至8000元。本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马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