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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被拒:乙肝携带者首次告企业

更新时间:2007-01-27 18:06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5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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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反“乙肝歧视”第一案昨在东莞立案

  本报讯 记者林洁、陈辉报道:又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了工作的权利站到了法律天平前,这一次的战场是广东,对手是一家大企业。1月22日,一位23岁的大学毕业生在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一家港资企业,要求确认该企业以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

  昨天,东莞市人民法院已对此正式立案,这是广东省第一起“乙肝歧视”诉讼案。

  乙肝携带者求职屡被拒

  每个“乙肝歧视”案例的开始,都是如此的相似———

  23岁的李飞(化名)说,他出生于湖北的农民家庭,靠着亲友资助和勤工俭学,读完了大学。2005年,他与一家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就业协议,可就在他去报到时,体检结果“乙肝病毒携带者”让他的就业协议书被退回。

  这只是开始。李飞南下东莞,照样一次又一次地被企业拒之门外。

  2006年7月,李飞来到了东莞寮步镇的港资企业××达集团。李飞说,他申请的职位是电子工程师,7月11日、18日,他闯过两次面试,顺利办理了入职手续,并谈好了薪酬。当天下午,李飞参加了该集团安排的体检,若体检合格就可上班。

  翌日,李飞打电话到该集团询问体检结果,“小三阳!不行!”他又一次被拒绝了……

  首次告企业索赔5万元

  近乎绝望的李飞在网上找到了“肝胆相照论坛”。在那里,他受到了23万网友的支援,他知道了许许多多和他有同样经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那里,他了解到2003年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他写信给论坛权益版版主“金戈铁马”,“我要诉讼,要找回自己平等就业的权利”。深圳一名律师伸出援手,李飞把××达集团告上法庭。

  李飞在诉状里这样“倾诉”:根据我国宪法,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原告虽为乙肝小三阳,但肝功能正常,属乙肝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而××达集团只因为原告是乙肝小三阳而歧视原告,在原告初试复试均通过并已谈妥聘用条件的情况下拒绝聘用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

  李飞诉求5万元的精神赔偿。

  目前,中国大陆乙肝病毒携带者多达1.2亿。这一次,反歧视的矛头对准了企业,法律是否能给“李飞们”所期望的结果呢?本报将继续关注。

  当事公司:体检结果未必是录用标准

  昨日,记者联系到××达人力资源部主管朱先生。他称,还没接到法院通知,对此事不知情。他介绍,体检主要是为了监察员工的健康状况,并不一定是录用的必要标准。对于是否曾有李飞一人来求职并因乙肝携带而被拒录,他不清楚,因为企业并不保存未被录用者的资料。而李飞出示了××达给他的“入职手续备忘录”。他说,在开庭时他将出示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该企业是因乙肝携带而拒绝录用他的。·陈辉·

  链接

  “反歧视第一案”改写公务员录用标准

  2003年11月,安徽青年张先著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人事局在录用公务员过程中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最终胜诉。媒体称为“中国反乙肝歧视第一案”。此后,浙江、四川、广东等省修改了当地公务员录用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相当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得了公平就业的机会。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正式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突破性地将大小三阳均列为合格。·林洁·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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