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6日讯(记者 苑菲菲) 应聘烟台杰瑞集团旗下艾迪士公司的操作手一职。在经过了三轮面试后只要体检合格即可上岗,但夏朗(化名)却因为体检被查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而被拒绝录用。夏朗将招聘公司和体检中心告上法庭。16日上午,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体检中心作为被告的这起案件。
开庭时间定在8月16日上午9点,但被告却迟迟未到庭。9点20多分,被告的代理律师到庭后却因为未携带授权委托书,只能坐在旁听席。9点30分左右,该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原本被告只有烟台弘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安德门诊部(以下简称安德门诊部),后原告又追加了烟台弘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康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招聘公司因属地原因并未列入此次案件的被告。
因牵涉到隐私,原告本人未到场。从为原告提供义务法律援助的代理律师,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琴的诉讼请求中记者了解到:原告栖霞小伙夏朗今年2月26日在烟台市芝罘区人才市场,应聘烟台杰瑞集团旗下艾迪士公司操作手一职。
通过了招聘公司三轮面试之后,夏朗被安排于3月1日到烟台弘康健康体检中心体检。之后,一同前去体检的应聘者都陆续收到了录用通知书,夏朗却没有得到回复。3月4日,夏朗按照体检通知书上招聘公司的电话拨打了过去,却被告知,因检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不被录取。3月7日,夏朗再次拨打该电话,得到“他的情况不适合这个岗位”的回复。
在庭审中,王玉琴律师出具了两个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及安德门诊部是弘康公司的分公司,及两公司的注册地址一样。此外,夏朗收到的招聘公司体检通知书、夏朗和被告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夏朗和招聘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夏朗和芝罘区卫生局的通话录音、夏朗和莱山区劳动局的通话录音、夏朗的通话详单及安德门诊部的宣传彩页也被出示。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个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来承担。
庭审结束,当庭未作宣判,若双方无法庭外调解,法院将对该案择日再审。
王玉琴认为被告在没通知夏朗的情况下,就给他做了乙肝项目检测,还把表面抗原呈阳性的结果通知了招聘公司,导致夏朗体检不合格,不能顺利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在2010年2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2010年3月17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2011年1月30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规定。且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庭审结束后,弘康公司的负责人也赶到了现场,双方都透露出愿意庭外调解的意向。王玉琴律师提出,精神赔偿金可以适当让步,但被告必须认错,也就是说调解的前提是对方公开道歉,双方就道歉一事争执许久,暂未达成统一观点。记者欲采访被告,也被对方代理律师以目前不适合接受采访为由拒绝。
原告:赔偿金可以降,但一定要先认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