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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仍是非不明 有关部门已修改规定

更新时间:2004-04-05 00: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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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黄勇 通讯员 周瑞平

  4月2日上午,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一审宣判,被告败诉。

  然而,许多专家和乙肝患者期待的法律与“乙肝歧视”现象的正面交锋,并未出现。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决定应予撤销。但法院同时认为,去年的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让人们有些失望的是,被告败诉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乙肝歧视”。而是因为依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乙肝两对半的检查结果中有7种情况被视为不合格。而张先著第一次体检不合格,复检后应为合格,但复检医院却错误地认定为不合格。人事部门依此作出了错误决定,所以被法院判定“证据不足”。

  有关专家指出,一审法院判决的前提是肯定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合理性,而对人们事先最为关注的对“乙肝歧视”本身的是非判断,法院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因此,将此案作为第一个乙肝歧视的审判案例,实际上有些名不副实。

  尽管如此,司法界人士还是对此案给予了较高评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杨荣生认为,人民法院将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开了司法审查该类行为的先河。另有专家认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就业歧视纠纷,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使政府带头摒弃就业歧视,使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落到实处,确保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尽管法院没有直接对“乙肝歧视是否违宪”这一源头问题给出答案,但由于法庭辩论中原被告双方都涉及这一问题,因此判决书在对辩论的裁定中对这一话题有所涉及。

  医学常识告诉人们,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需经过特殊治疗,只要定期复查就可正常工作、生活,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不会对周围的人群构成直接危害。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但现实情况是,包括安徽在内的全国大部分省份在《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中都对乙肝患者的录取有明确的限制。这些限制是否合理,是否违反了《宪法》赋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平等权利,是人们议论的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卫生部颁布的《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和《安徽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公务员健康标准的规定,系国家有关机关基于不同的管理目的而作出的,两种规定不是相互抵触,而是并行不悖。

  法院还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应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审结束后,尽管被录用至相应公务员职位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原告张先著表示将不再上诉。他认为,通过此案唤起社会对全国众多乙肝患者正当权利的重视和重新审视的目的,已经达到。

  据记者最新获取的信息,张先著对芜湖市人事局提起行政诉讼后,浙江、四川、福建、广东等省已修改了当地公务员录用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国家人事主管部门也正在制定统一的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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