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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第2名遭淘汰:被乙肝后申诉

更新时间:2013-10-24 11:43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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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第2名考生遭淘汰 被乙肝后向最高法申诉

  公务员考试总分第二,没想到体检环节被淘汰

  “被乙肝”考生 向最高法申诉

  公务员考试总分第二,却在体检环节因“乙肝”被淘汰,考生起诉西安市公务员局。一审二审后,该考生昨日通过邮递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审理。他的理由包括:西安市公务员局招录公务员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西安中院裁定引用《公务员法》属适用法律错误等。

  他为啥被淘汰

  2010年4月,大学毕业生李丰(化名)参加了陕西省2010年公务员考试,报考了西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以笔试、面试总分第二名的成绩进入了体检。

  2010年6月27日,李丰被安排到西安市第九人民医院体检。

  2010年7月3日,李丰在公务员局网站得知,自己体检不合格,需要复检一次,7月10日,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李丰到西安市公务员局申诉,被告知“乙肝检测第二项(表面抗体)和第五项(乙肝病毒核心抗体)阳性,会传染给其他人,不适合过群体生活”。最终,李丰因“乙肝”被淘汰。

  他是“乙肝”吗

  对于体检结果,李丰咨询了西安多家大医院的医生、教授,均被告知“第二项、第五项阳性,表示可能是既往感染过乙肝病毒已经康复或注射过乙肝疫苗,且已经产生了保护性的抗体,今后不会再感染乙肝,属于正常的健康人,不会传染,不用治疗”。

  “我在毕业体检及在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医院进行的检查均表明身体一切正常。”李丰说,即便在复检中,乙肝五项中第五项也只显示为“±”,在体检单上注明“可疑,建议三个月后复查”。

  他一直在申诉

  2010年8月3日,李丰向西安市政府法制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西安市公务员局对李丰作出的体检不合格的决定。9月26日,西安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公务员局行政行为的决定。

  2010年10月8日,李丰向莲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3月8日,莲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依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李丰体检不合格被拒录是合法的,驳回了李丰的诉讼请求。李丰提出上诉。2011年12月14日,西安市中院裁定李丰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予以驳回。

  除了该起行政诉讼,李丰还起诉了体检医院西安市第九人民医院、451医院“进行国家明令禁止的乙肝体检项目”,提出共计11万元的民事赔偿,被媒体称为“国考索赔第一案”。一审诉讼请求被碑林法院驳回,二审以调解结案。据李丰及代理律师讲,两家医院共赔偿了7万元。

  本报记者佘晖

Tags: 索赔  公务员  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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