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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公民维宪之年

更新时间:2003-12-07 18:59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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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到了回顾的时候。近日总和朋友谈自己心目中的2003年“中国法治大事件”。这一年里依然发生着让法院挠头的诉讼,比如性骚扰案;国家依然颁布着包括关于行政许可法在内的高质量法律法规;司法机关总有令人鼓舞的改革措施,比如根除超期羁押……但我愿意把自己的最大敬意献给参与如下事件的公民:

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7月16日,杭州百余公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建设部和杭州市的拆迁条例作违宪审查。

11月20日,1611位公民签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的规定进行违宪审查。

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母法,一切法律法规必须以其为统领。但现实的情况是,法律、法规甚至“规定”、“通知”或者“解释”违背宪法条款及其精神的情况并不少见;宪法是法律,具有最高效力,但其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是“基本权利”,更注重宣示效果,这种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得其适用性较差,削弱了其作为“法律”的本质。如果其他法律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可能落空。


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宪法司法化”来解决。在一些国家中,法院在其他法律中找不到依据的时候,可以援引宪法条文甚至宪法精神判案;法院拥有宪法审查权,可以对法律的合宪性做出判断,宣布某部法律违宪或者合宪。“宪法司法化”在我国仅仅出于学术讨论阶段,法院无权适用宪法,在面对一些诉讼的时候无所适从,比如,近些年以“侵犯平等”权为由的讼案不少,当事人或提起民事诉讼,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多数被法院驳回,即便受理,也是法院判决与当事人诉讼请求相去甚远。

法律违宪与宪法落空极大破坏了法制统一,损害了宪法权威,弊端不言自明。我国宪法序言中明载全国各族人民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立法法让公民这一职责落到了实处。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纪念大会上强调: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足见,虽然相关制度尚有欠缺,但我们有自己的宪法监督渠道,我们希望自己的宪法不是仅仅写在纸上的宪法,而是公民可以用来救济自己的权利、理直气壮维护宪法尊严的法律。

在2003年,越来越多的公民发现:自身的权利是置于大众利益之中的,当宪法权威受到挑战时,他们除了挺身而出之外别无选择。我看到了激情与理性,更看到了法律文本正被赋予神圣的光辉。

周五 王振宇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评网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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