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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乙肝4次入托被拒:禁检乙肝遇尴尬

更新时间:2010-08-22 22:35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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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少儿4次入托被拒 禁检乙肝规定执行遇尴尬

乙肝少儿4次入托被拒禁检乙肝规定执行遇尴尬

医院张贴的入学、入托体检程序 亚心网记者 朱翊 摄

  亚心网讯 (记者 杨凡 实习生 杨巍巍) “老师,我想送孩子入托,什么样的孩子你们不收?”“如果孩子患肝炎或是乙肝携带者,我们不收。”8月17日13时许,家住乌市仓房勾北路的刘女士来到附近一家幼儿园咨询,遭遇第4次碰壁。因为今年三岁半的儿子小俊(化名)是名乙肝携带者,刘女士已是第4次被拒。“我真不知道还有没有勇气再问下去。”刘女士说。 

  今年2月10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含幼儿园、托儿所)、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但在执行中,却遭遇尴尬。

  8月20日,记者来到刘女士家,看见小俊坐在沙发上看动画片,见到来人连忙起身,奶声奶气地帮着爸爸给记者倒水。

  “去年因为家里事多,孩子一直没送幼儿园。”刘女士说,今年3月,刘女士打算送儿子到幼儿园,并第一次带着儿子到社区卫生所做入托体检,结果查出儿子是乙肝携带者。“起初我们还不相信,又带儿子去自治区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一样。”刘女士说。

  刘女士拿着儿子的检验报告单来到幼儿园,但幼儿园的老师看到体检结果后摇头表示“这样的孩子不能收”。刚开始刘女士还跟对方解释几句,但碰壁多了,刘女士也不想再解释了。后来,刘女士想隐瞒体检结果,但每家幼儿园都规定,孩子入园必须提供乙肝体检报告。

  5个多月过去了,如今小俊依然呆在家里,“这对孩子太不公平了,孩子以后该怎么办。”刘女士说。

  记者就此问题走访了乌鲁木齐市十几家幼儿园,对方的答复都是“我们不能收乙肝携带者”。个别幼儿园表示,他们没有接触过这种情况,所以不清楚该怎么处理,需要咨询上级部门。

  一家幼儿园的贾老师告诉记者:“进幼儿园体检,肝功能和两对半是必查项目,如果检查出孩子有乙肝等疾病,我们是不能收的。虽然国家有相关条例,但我们接收后,如果把这种病传染给其他孩子,后果我们无法承担。”贾老师说。

  位于乌市和平桥的一家幼儿园的李老师说:“我们知道国家规定不能拒收患有乙肝类疾病的孩子,但‘乙肝宝宝’毕竟是少数,我们还是要为大多数孩子的健康负责。万一孩子们在互相打闹时抓破皮肤,在这个过程中被传染,怎么办?就算我们收下有这类疾病的孩子,对他们采取特殊照顾,也会在不经意间伤害孩子的心灵,所以还是谨慎点为好。”

  在乌市一家医院儿保科办公室门口,贴着一张入托、入学体检流程,上面明确标着检查项目有肝功和两对半字样。

  该医院儿保科主任告诉记者:“我们是依照幼儿园的入托体检要求给予相关检查的,幼儿园基本上都要求进行肝功能和两对半检查。”

  记者在乌市多家医院咨询后发现,各大医院都表示幼儿园对入园孩子有什么体检要求,医院就提供什么检查项目,肝功能和两对半检查大概为43元左右。

  多家医院都表示,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不清楚,或不知道。

  新医大一附院传染科主任何方平说:“如果自身具有乙肝抗体,在一般日常生活中是不会被传染的。无论孩子还是大人都是如此。”

  何方平表示,现在幼儿园的孩子在入托前都注射了乙肝疫苗,在这种情况下孩子自身是具备抵抗乙肝病毒能力的,所以不会存在任何问题。

  一方是乙肝携带者宝宝受教育权力,一方是其他宝宝的健康权。两方是否存在冲突?

  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陈文博律师表示,依据我国宪法,受教育权是社会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幼儿园作为一个公益性组织,需要履行其公益职能接收适龄儿童入托。但幼儿园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适龄乙肝携带儿童入托的行为,剥夺了孩子受教育的权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个新的制度要很好地推行下去,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宣传‘乙肝’知识,才能有效地剔除歧视,让乙肝患者或乙肝携带者得到公平对待。”何方平说。

Tags: 体检  幼儿园  通知  入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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