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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以还在“卖药” “金肝”虚假广告骗及全国

更新时间:2003年07月09日00:00:00    作者:战胜乙肝网    文章来源:厦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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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毛先生指着他购买的“金肝清毒再生胶囊”说,他已经吃了3盒(即3个疗程)仍没效果

  厦门商报记者 郭俊义 孔庆任

  核心提示:今年五月下旬至六月上旬,“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生产的“金肝清毒再生胶囊”(以下简称“金肝”)的广告铺天盖地地向厦门市民扑来,这些大同小异的广告标榜该药品系“权威推介”、经“法律公证”、有效率之高“绝无仅有”。在强大的广告攻势下,该市许多肝病患者以为找到了“福音”,纷纷购买该药品,以致广告
主在庆祝“金肝”厦门地区上市两周年特价活动(5月31日-6月10日)中宣称,“卖疯了”、“两天时间内竟销售了近千盒(特惠价478元/盒)”、“买‘金肝’的人跟买大米似的,一袋一袋往回拎”、“急!急!急!全线告急,由于连日畅销导致断货,我们深表歉意”等等。

  然而几乎就在上述特价活动期间,就有部分读者向本报新闻热线2130999反映“金肝”广告违规以及夸大疗效等问题。为此,本报记者从6月下旬起,通过多方调查采访,终于了解到“金肝”广告未经审批、偷换概念误导患者、使用绝对化语言、利用患者专家名义和形象做宣传等多项违规事实。此外,去年底因涉嫌诈骗被拘的“词坛怪才”张俊以也与“金肝”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患者反映:花钱不少没效果

  6月23日,记者来到患者毛先生家。毛先生告诉记者,今年三月份他了解到“金肝”的广告,便打电话到销售药店咨询,对方工作人员告诉他,该药效果实在,众多明星大腕均已验证,经中国长安公证处法律公证的新型专业治肝特效良药,具有“高效、安全、疗程短、法律公证”四大特性,购买“金肝”绝对物有所值。毛先生了解后十分心动,便花2034元购买了3大盒“金肝”服用。

  然而毛先生吃完3大盒“金肝”后去174医院检查,发现乙肝“两对半”检查没有转阴,当时正打算放弃,可是“金肝”售后服务人员却极力劝他继续吃,结果6月初他看到“金肝”在搞促销活动,又买了3大盒继续吃。他说,“金肝”的广告做得太夸张了,广告上说一般患者只要吃1至2个疗程(1大盒为1个疗程,可以吃30天)便可以实现转阴治疗,如果这3大盒吃完医院检查出的指标仍没转阴,他就要投诉“金肝”。因为这种药实在太贵了,他3月份购买时每盒需678元,6月初“金肝”优惠活动期间购买时每盒也仍要478元,这样算来他共花费了3468元钱,这对家境贫寒的他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

  另一名细心的读者还告诉记者,由于她丈夫服用了“金肝”,她便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金肝”因广告违规在北京等地被执法部门查处之事。她还打电话到福建省药监局市场处反映,对方告诉她“金肝”的确有广告违规的地方,此前其在福州已经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她希望厦门也应该有人挺身而出,揭露事实的真相。

  记者调查:“金肝”广告违规多

  使用过期药广审号

  事实:在“金肝”6月初刊登的广告上写道,“该药批准文号实事求是、准确无误,是您可以信赖的治肝良药”,该广告的右下角还标有“闽药广审(文)200100538号”的字样。

  调查:6月23日,福建省药监局市场处一位工作人员却告诉记者,“闽药广审(文)200100538号”的确存在,但早就过期无效了。2002年9月以前,外省的药品进入福建必须经福建省药监局的审批,挂闽药广审号;此后外省的药品进入福建,必须经生产厂家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审批,报福建省药监局备案后,挂该省药广审号。药品广告审批文号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金肝”广告上所刊登的药广审号已经过期无效,其曾经在福建省部分媒体所刊登的广告已经被该处通报,并移交省工商局查处。

  法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法律公证偷换概念

  事实:“金肝”配发给患者的《肝病必读——清毒再生治肝病》宣传册称,“金肝”是“中国唯一法律见证公证的高科技药品”,宣传册封三上附有“北京市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书”、中国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书”及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书”。与此同时,今年5月下旬至6月“金肝”在厦门发布的广告上也写到,“‘金肝’经中国长安公证处法律公证”。

  调查:6月25日,中国长安公证处负责人周志扬女士告诉记者,事实上他们公证处的确有给“金肝”做过公证,不过当时只是对“北京市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印章做了公证,表示该报告的出处确凿。印章公证是公证处经常性的业务,根本不存在“中国唯一公证”的概念,该公证也无法对“金肝”的药效等进行任何的证明或解释。她回忆起当时“金肝”委托他们公证的报告书上,大致内容是药品规格、性状等方面的检验情况,并没有说明该药品有何药效。因此,她认为“金肝”在这里是利用了“偷换概念”的方式,骗取了患者的信任。

  法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工具书成宣传广告

  事实:“金肝”配发给患者的《肝病必读——清毒再生治肝病》宣传册上,除了前5页介绍“肝病防治常识”外,其余近20来页“医学新突破”、“临床研究”、“生命组歌”及“新闻追踪”四章节,均大力宣传推介“金肝”的复合网络免疫疗法及其疗效等,并大肆宣传政府官员、医学专家及名人患者如何高度赞扬并推介“金肝”。该册子的封面,挂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机关局”局长耿煜主编,并附有他本人的照片及题词,册子的封面最底下一行写着“华人文化世界特别赠刊”。(已因涉嫌诈骗被拘的“词坛怪才”张俊以系《华人文化世界》社长——记者注。)

  调查:6月25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国家卫生部机关服务局,当时耿局长正外出,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王惠然女士告诉记者,这件事有所出入,早在1年多前耿局长就针对此事在媒体上做了解释。她说,原来耿局长只是支持对方编写有关防治肝病知识的刊物,结果被厂家挪用为广告宣传册子,“金肝”厂家甚至连耿局长的工作单位都写错了,把“国家卫生部机关服务局”写成了“国家卫生部机关局”,这些纯粹属扭曲事实行为。

  央视网站2001年9月1日刊登的《虚假广告假在何处》一文中,耿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肝”厂家曾说要办一个有关预防肝病知识的刊物,想请他任主编,他当时以为是编成一本工具书,所以才予以支持,但具体的编写他并没有参加,不知道对方印制出来的竟是药品宣传材料。至于照片及题词,耿局长承认的确曾亲自给过,不过当时针对的是“金肝”厂里搞厂志,与广告宣传无关。

  法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利用专家患者名义

  事实:“金肝”广告中曾多次利用医学专家及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宣传。例如,5月21日“金肝”在厦门的宣传广告中写道,“中国著名导演陈家林身患肝硬化,拍完大型电视剧《太平天国》后病情加重。‘金肝’使陈先生化险为夷,使下部电视剧《康熙帝国》在天津如期开机”,并且刊登了陈家林的照片。5月26日,“金肝”广告中写道,“中国医药学会副会长、医学教授张世臣说‘金肝’是我们中国医药学伟大宝库中的一块瑰宝!”,并刊登了其照片。此外,“金肝”多期广告上还写道,“庆祝‘金肝’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肝病协作部开展的‘科学治乙肝,生活更美好’活动中被选定为推荐产品!”。

  法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违规宣传夸大疗效

  事实:“金肝”药盒右上角印有“OTC”(非处方药)字样,而在“金肝”宣传册子的第13页却称,“‘金肝’是治疗乙肝新型特效良药”,第16页称“‘金肝’是治愈脂肪肝唯一的特效良药”,第8页称,“(金肝)各项指标转阴率为63%,显效率为67%,总有效率达到96.7%,尤其对脂肪肝一步到位。具有这样高的有效率,在同类治肝药品中是绝无仅有的”。

  多期“金肝”广告上都有一段文字叙述道,“‘金肝’经临床验证,其科学的‘三阶段’阻断感染源,清除病毒,再生新细胞,转阴、降脂,深刻巩固,是一个行之有效的科学治疗方案”。

  法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知情人士:“金肝”的内幕多多

  6月26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曾做过“金肝”售后服务的小姐向记者透露,他们进售后服务部时都要接受专门培训,主要学习如何巧妙回答患者提出的疑问,并学习使用“HD-91-IIb”型肝病治疗仪,一个星期后便匆忙上岗。上班的主要内容就是每个月定期到患者家中,帮助患者使用肝病治疗仪,并了解患者病情。同时,他们也会兼做一些药品推销,因为他们的基本工资每月只有800元,而推销一盒“金肝”就可以获得一笔相当可观的提成。“金肝”厦门总代理商在福津大街租了许多房子给售后服务人员居住并存放存货,听同事议论说,该药品总代理商已因销售“金肝”赚了不少钱。同时,这位售后服务人员还透露,其实许多内部工作人员对“金肝”的疗效没有信心,尤其是几个刚刚从医科学校毕业的学生反应激烈,甚至还在公众场合对“金肝”的药效提出异议。

  另外,在6月25日的采访中,中国长安公证处负责人周志扬女士还告诉记者,“金肝”在北京曾一度大肆做虚假广告,直到后来许多患者花了几千甚至上万元钱购买该药,服用后发现没有效果,到有关执法部门及该公证处反映时,该公证处才知道“金肝”虚假广告已经给他们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该公证处曾与厂方交涉,随后又将其告上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去年年底,也就在生产“金肝”的企业负责人张俊以出事后不久,法院便做出了判决,判令“金肝”生产企业赔付长安公证处30万元人民币,并在大众媒体登报道歉。她表示,“金肝”目前在北京已经臭名远扬,但它依然到处流窜骗钱,南到海南、北至黑龙江到处都有它的踪影,如果需要,他们公证处可以随时协助各地执法部门取证查处。

  相关部门:“金肝”系广告违规大户

  6月27日,记者从厦门市广告监测咨询中心了解到,根据我市今年5月份“媒体监测总结”,在同类广告中“金肝”广告违法量最多,共19次。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依据药品相关法律法规,“金肝”每次广告的具体违规原因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药品广告审批文号已过期;使用患者名义;使用绝对化语言:最先进;含有“转阴率”;含有“***为推荐产品”、让利销售。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向广告发布者发出口头或书面的整改通知,并将这些违规情况上报市工商局,因为药品涉及人民健康,对此局里十分重视。

  厦门市药监局市场监督处处长陈健平告诉记者,处方药不可以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非处方药必须经过省级药监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广告。经药监部门审批的药品广告,其往往只是药品说明书上的内容,按规定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应该与药监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相符,不可以随意加油添醋,夸大药品的功能范围及治疗效果等。“金肝”发布的广告内容肯定远远超出该药品说明书上的内容。

  目前国内还没有哪种处方药能彻底治疗乙肝,大多数的药品只是辅助药,主要通过提高患者的免疫功能以实现抑制病毒复制或实现部分转阴。陈处长认为,患者千万不要盲目地只跟着药品广告跑,有病最好还是先找医生,同时相关单位应提高自律精神,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7月1日,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郑良华告诉记者,市工商部门与药监部门都十分注重对药品市场的管理监督。根据有关规定,规范的药品广告其实很简单,只要广告主取得省级药监部门的药品广告审批号,发布者严格依据其经审批的内容刊登广告。但事实上由于利益的驱动,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往往很难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做广告,这给该部门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对于“金肝”广告,郑处长强调了其中三点违规之处:首先,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必须经省级药监局审批药广审号后方可以发布,审批号过期视为未经审批。其次,依据今年1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从即日起凡是有关“牛皮癣、艾滋病、癌症、乙型肝炎”等疾病的医疗广告暂停发布。第三,《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使用患者名义做广告。

  该处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前不久“金肝”在厦门大量发布违规广告,省工商局已经通知该处查处。福建省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6月10日发出的“违法广告查处通知书”指出,“金肝”因没有经过省药监局审批,今年5月下旬到6月上旬陆续发布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该工作人员透露,目前该处正准备立案查处。

  相关链接

  《中华医学论坛报》2001年11月21日报道,“2001年国家药监局第三季度药品质量公报(部分)”:“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制药厂(吉林)”生产的、批号为200102030的“金肝”被列为“劣药”。

  《法制日报》2003年1月21日报道,国家药监局有关负责人曾指出,“金肝”经过批准的功能与主治是:清热解毒、柔肝散结、攻毒降脂、软化血管、降低胆固醇、加速肝细胞再生等,但是广告中却说该药“强效清除肝炎病毒”,并说该药的“药物成份顺利进入肝细胞,层层包裹病毒和各种抗原零件,使其僵化灭活,排出肝脏……”这是严重的不实、夸大和虚假的宣传。

  国家药监局网站2002年9月19日刊登的“关于公布2002年上半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及品种名单的通知”:2002年上半年,累计被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次数在10次以上的广告主有: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个,其他违法发布广告行为11次……

  新浪网2003年3月3日转载《三联生活周刊》报道《是大集团还是小药厂?——透视张俊以的企业迷局》:除了令人目眩的众多虚衔外,张俊以作为“商人”的实际头衔是“两大高科技医药集团的总裁”,这两大集团,一为北京郑泰集团,一为北京生命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下属有吉林临江药厂(临江第一制药厂)、四平塔山制药厂等制药企业。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岳晓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北京根本就没有注册过这样两个医药企业。”生产“金肝”的临江药厂法人代表是张俊以的四叔张荣跃。


  编注:这样一个在2001年即被中消协警告的虚假乙肝药物,到现在才因屡屡被投遭、遭媒体曝光,假药的生存力实在顽强,有关部门的作为实在不知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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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战胜乙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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