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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大三阳”丈夫狠心下“休书”

更新时间:2005-06-18 08:06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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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检出“大三阳” 丈夫狠心下“休书”


  禅城区法院驳回男方仇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新快报讯(见习记者 陈齐 通讯员 赵嘘天) 因怀孕的妻子患有乙肝“大三阳”,佛山市禅城区一名男子日前告上法庭,以婚前被妻子隐瞒疾病为由,要求解除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终审判决该男子败诉。

  女友怀孕3月男方“奉子成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仇某认为,其与妻子高某未婚前曾经同居,后因性格不合而分手。2004年年底,高某自称已怀孕3个月,逼迫仇某与其结婚。仇某曾经劝说高某流产,高某坚决不同意,称只要能合法生下孩子,以后不用仇某负任何责任。仇某后向居委会的计生人员咨询,得知假如高某如果非婚生育的话,将要被罚款,这钱到头来还是要仇某支付。仇某“迫于无奈”,只好于2004年12月28日与高某登记结婚。而根据市妇联系统接待群众来访登记的资料证明,夫妻双方都曾向妇联反映其婚姻情况,妇联的工作人员也曾建议高某尽快终止妊娠,免得日后痛苦,对孩子也不公平,但妻子高某则拒绝了他们的建议。

  查出“大三阳”孕妇被告上法庭丈夫仇某表示,婚后,当妻子产检时,他才知道高某是肝炎病毒携带者,俗称“大三阳”。据医生介绍,该病极具严重的传染性,配偶及胎儿的感染率极高,属于不宜结婚的疾病。结婚前,高某没有进行婚检,而且一直隐瞒其是“大三阳”患者的事实。仇某于是认为,由于其与妻子高某是被迫结婚,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才得知高某患有禁止结婚的传染病而且尚未治愈,于是仇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仇某与高某的婚姻无效。妻子高某则表示,丈夫仇某是经慎重考虑后才跟她结婚的。结婚的时候政府已经取消了婚检程序,而且其已经怀孕,故不能做婚检。妻子高某还表示,她并没隐瞒有肝炎的事实,丈夫仇某也一直知道她有肝炎,甚至曾陪她到医院治病。

  依法无据法院驳回婚姻无效诉讼根据丈夫仇某提供的产前检查记录表、产检检查记录单证明,妻子高某患有乙肝“大三阳”,时间长达10年,其体内乙肝病毒现在处于活动期,具有传染性。仇某还坚持表示,自己婚前并不知情,婚后才得知了高某的病情。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妻子高某虽然是肝炎病毒携带者,但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仇某因高某患有“大三阳”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最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仇某的婚姻无效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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