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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阳保险:双方均有责 保费须退还

更新时间:2004-11-05 11: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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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后查出患“小三阳”,保险公司不理赔。法院判决——

  双方均有责 保费须退还

  本报讯(记者/梁宇 实习生/刘三琴 通讯员/区惠研)患有“小三阳”的佛山市南海区市民叶先生花两万余元购买了“终身健康保险”,里面规定:如果发生包括“小三阳”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病症,保险公司均承担理赔义务。然而,一年之后,保险公司明确告诉叶先生,公司不再承保其因乙肝“小三阳”引起的后遗症以及并发症。

  日前佛山市中级法院维持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叶先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而叶先生也没有履行自己的核实义务,因此撤销双方的保险合同,除去一年的承保费用之外,保险公司应退还叶先生已缴的15000元保险费用。

  合同被拆分

  投保人不知情

  今年56岁的叶先生为一家化肥厂的工人,前年6月份,某保险公司佛山市中心支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陈某向他推销一种健康保险:交纳16582元保险金,即可以享受患病后医疗费用完全报销的好处。叶先生考虑到自己年迈体衰,签订了保险合同。

  后来,他被查出患“小三阳”,为此,保险公司人员认为叶的健康状况给保险公司承保增加了风险,需要补交4430元,叶先生遵照要求补交了钱,但没有留意到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合同拆分为两份——一份是不含乙肝等疾病保险的人寿保险;另一份是含乙肝病毒保险的一年期健康险。

  合同被终止

  保险公司不服

  2003年6月,叶先生被保险公司告知,他需要续交人寿保险的后续费用,同时保险公司还解释本公司不再对叶先生的乙肝并发症和后遗症进行承保。叶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保险代理人的误导,要求保险公司退还自己交纳的两万余元并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拒绝退还费用,并且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继续交纳人寿保险的费用,双方交涉多次没有达成一致。

  禅城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10日内退还叶先生保险费用14555元,双方的保险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共同承担诉讼费用850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进行上诉被佛山中院驳回。

Tags: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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