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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报告异议引发保险纠纷

更新时间:2004-01-07 13:37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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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检报告是否失实还值得验证,由于人体本身的特殊性以及体检手段可能存在的缺陷,难以要求不同时期的体检报告中所有指标同一

  即使体检结果的确有差异,也不能排除客户自身身体状况变化或者其他检验机构不准
确所致

  案例回放

  2002年12月12日,魏某通过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投保个人寿险,由于该保单属高额投保件,根据保险公司核保要求,在2002年12月19日,魏某来保险公司接受体检。当日体检结果中的乙肝五项化验报告:HBSAB(+),HBCAB(+),HBEAB(+)。

  2002年12月20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核保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检查结果,对魏某投保险种作出加费承保的核保决定,魏某当时未提出任何疑义,同意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并缴纳了加费,保险公司当日打出正式保单后由业务员送达客户,2002年12月25日,魏某收到该保险单及保费发票,并在保单回执上签字确认,后将回执交回保险公司。

  2002年12月底,魏某来到保险公司出示了2002年12月27日山西省人民医院出具的肝功能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HBSAB(+),由于此报告与保险公司的检验结果不完全相符,魏某认为根据保险公司的检验结果对其加费承保就是判定其患有肝炎,并以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理由,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3万元赔偿,否则将采取非常规行动。保险公司当即提出:如果对保险公司的检验结果有疑义,可以在保险公司进行复检或者保险公司核保人员的陪同下,去保险公司的定点医院进行复检,或办理退保和撤件,但均遭到魏某的拒绝,并由此产生了纠纷。

  案例点评

  此事件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对魏某的体检报告,是否能判定其患有肝炎,是否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魏某认为根据保险公司的检验结果对其加费承保就是判定其有肝炎的说法纯属主观臆断。乙肝五项化验结果中HBSAB(+),HBCAB(+),HBEAB(+)并不等于被检验者患有乙肝,这是一个基本的医学知识。

  保险业中的核保医学与临床医学不同,它是以评估客户的保障风险和保障成本为目的,它决定的是客户的承保条件,而不是为客户诊断病情。因此从核保医学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从不对客户患有何种疾病作诊断性结论。魏某根据保险公司的体检结果主观臆断自己患有肝炎,声称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并提出赔偿的要求纯属无理取闹。

  保险公司的体检设施、体检医师、体验设备、体检药品均合法合规,绝非“不正规”的检验单位,对魏某的体检结果是认真负责的。保险公司的体检室是由太原市卫生局批准设立(批号为C242),具有合法资格;保险公司所聘用的体检医师是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检验师,保险公司所用的检验设备由正规厂家生产并经过太原市计量监督局校验,保险公司使用的体验试剂属正规厂家生产并通过正规渠道购进。所以体检结果客观真实。

  保险公司对魏某的加费决定只是根据其体检结果,依据保险风险原则作出的客观结论,该做法完全符合核保医学规定。而且保险公司和客户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建立在客户自愿的基础上的,客户如果对核保决定有异议,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缴纳加费金额,是否选择投保。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客观存在客户在收到正式保单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全额退保,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这是客户的权利,魏某完全可以自由选择在犹豫期内办理全额退保。

  因此,魏某主观臆断保险公司的体检结果证明自己患有肝炎,并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说法显然有悖常理。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其不愿意进行复检和犹豫期退保,使得本来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化的做法根本就是不可取的。

  由于投保人对保险的认识水平还处于一个较低的阶段。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体检结果异常并可能影响核保决定的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必要时可以到双方认可的医院做复检,再让投保人对承保条件作确认,从而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1月07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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