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张家民】 一男子因怕被传染,便起诉要求与感情尚好,但患有乙型肝炎的妻子离婚。日前,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妻子患病后丈夫本应关心照顾,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且乙肝并非不治之症,故驳回该男子的离婚请求。
原告与其妻婚后双方感情尚好。2000年女方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小三阳)。2001年3月,因住房拆迁,女方到其母亲家居住,直至本案成诉。原告认为,乙肝具有传染性,因怕女方将此病传染给他,故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
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他与妻子婚后感情不错,后妻子在怀孕期间被查出为乙型肝炎患者。他因怕被传染,因此无法与妻女共同生活,所以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女方表示,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不是乙肝病人,且医生认为其病没有传染性。而且,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没有受到感染。女方说,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主要是因为被告患有乙型肝炎,并非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被告患病后原告本应关心照顾,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且乙肝并非不治之症,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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