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出携带乙肝被辞 天津小伙状告广东“喜之郎”
天津北方网讯:知名果冻生产企业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被天津小伙凌绍峰(化名)告上法庭。后者曾是该公司驻天津的业务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凌绍峰称,公司肯定他的能力和业绩,但当得知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将其辞退,此举属就业歧视。
查出“携带乙肝”
小伙被要求离职
30岁的凌绍峰是本市武清区人。2010年,他通过招聘成为“喜之郎”销售部驻津业务代表。
“2010年6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我的工作一直得到公司的认同和肯定。2011年6月,我因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住院治疗,在休假期间曾因公司要求,立刻恢复了工作。”凌绍峰说,2011年9月,他陪同公司王经理前往静海走访市场,其间王经理对他说:“小凌,公司考虑到你的身体原因,希望你主动辞职。”
此后,王经理又多次提出希望其主动辞职,但都被凌绍峰明确拒绝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生活,不会影响工作,也不会传染他人。我将医生的话转述给公司,但公司仍强烈要求我辞职。”
2011年10月,凌绍峰被迫离职,但拒绝在离职单上签字。“对我工作满意,肯定我的业绩,仅仅因为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逼我离职,这不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吗?我怎么能签离职单!”凌绍峰说。
维权路一波三折
昨起诉“喜之郎”
凌绍峰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获得了法律援助。他首先向“喜之郎”所在的深圳市南山区劳动监察大队递交了投诉信,求依法处理“喜之郎”非法解雇乙肝携带者,然而对方在回复其的《调查状况》中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因员工患乙肝非法辞退的情况。随后,他又向深圳市人保局提起复议,为证明“喜之郎”的违法行为,他还附上了自己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话的录音光盘及电话录音文字记录。然而,深圳市人保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称,其提供的电话录音中虽涉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内容,但由于该证据材料属于视听资料且是孤证,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我拨打的是公司电话,还有具体的通话人、通话记录为证,怎么说是孤证呢?”凌绍峰说,昨天,律师代其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南山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做出的《调查情况》;判令其履行职责对“喜之郎”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他还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喜之郎”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强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平等就业的权利,要求法院判令“喜之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律师维权费用6000元。“这条维权路不管有多困难,我会一直走下去。”凌绍峰说。
律师观点
企业行为属于就业歧视
凌绍峰的民事案件代理律师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需要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外,按照《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解雇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行为,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喜之郎”
辞退因其能力差不称职
昨天下午,记者与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联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工作人员称,凌绍峰到公司工作及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属实,之所以在聘用其一年多以后辞退,是因为其沟通和业务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经培训和指导仍然不能改善,与“乙肝”无关。
这位工作人员称:“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公司员工体检时确有乙肝项目的检查,如今体检已经没有这个项目了,因此不存在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对其进行处理的情况。”至于被告上法庭,这位工作人员称,目前还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一旦接到,会按照法律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