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歧视案 企业输了
摘要:“相信法律的尊严和正义,虽然判决结果仍不尽如人意,但总算讨回了个公道!”
声音
该案我个人觉得法院判决相对比较公正,该案虽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但最终的判决还是维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社会和谐发展,,让更多的人知道乙肝,让社会正确认识乙肝。——— 原告律师葛电宏
“相信法律的尊严和正义,虽然判决结果仍不尽如人意,但总算讨回了个公道!我觉得,应该叛赔适当精神赔偿,哪怕三四百元,也是一个安慰。”——— 原告小杨
南都讯记者郭秋成 “相信法律的尊严和正义,虽然判决结果仍不尽如人意,但总算讨回了个公道!”昨日,记者获悉,经过二审判决,本报曾多次(2008年11月27日、2009年6月25日,2009年10月1日)报道过的“锐佳新”乙肝歧视案有了新的进展,事件当事人小杨在北京益仁平公益组织的帮助下,坚持维权1年半后要求获得法庭支持,二审判令用人单位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930元。
缘起:被开除员工告公司乙肝歧视
现年已经30岁的原告小杨,2008年10月13日入职惠州市锐佳新精密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压铸部员工,月薪保底2000元/月。2008年10月14日,应锐佳新要求,小杨在医院自费体检时查出携带乙肝病毒。锐佳新当天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辞退了小杨。
小杨认为,公司做法给他生活带来很大的伤害。随后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锐佳新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辞退行为违法,要求锐佳新书面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误工损失10800元、交通费500元、体检费30元,另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进程:一波三折打回重审
2008年5月20日,惠城区法院受理了案子。但因2008年8月8日锐佳新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已更名惠州市亿嘉鑫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8月18日,惠城区法院以小杨与亿嘉鑫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小杨起诉。
一审裁决做出后,小杨不服并上诉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裁定不当,随后撤销“驳回起诉”决定,指令惠城区法院重新再审。
裁决:当事人请求获支持
惠城区人民法院再查认为,虽然当事人体检的结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其并非乙肝患者,担任的职务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作,被告以此为由辞退原告,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平等就业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给原告带来了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的程度,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经酌情考虑,一审法院判决惠州市亿嘉鑫科技有限公司向小杨赔偿交通费300元、体检费30元以及经济损失3600元,三项共计393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律师:不会提起上诉
对此亿嘉鑫方面的律师钟新乐表示,虽然原告举证仍不够充分,但是从构建和谐社会,同情社会弱者的角度讲,该案到此也应该做个了结了,亿嘉鑫不会为几千元赔偿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