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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乙肝找工作被拒状告用人单位索赔5万

更新时间:2010-06-30 11:3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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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携乙肝找工作被拒 状告用人单位索赔5万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来自湛江的工程师王强因为在体检中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顺德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拒绝录用。于是,王强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此案昨日下午在顺德区法院开庭审理。

  收到录用短信仍被拒绝

  王强起诉称,2009年11月2日看到佛山市顺德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招聘管理人员公告》,他按照公告内容要求邮寄了相关应聘资料,应聘“工程技术类管理人员”一职。在通过了条件审查、笔试、面试之后,今年1月21日,对方发来了“录用通知”手机短信,并要求其于1月22日下午3时参加在顺德区政府大楼会议中心举办的录用人员座谈会。在该座谈会上,对方也宣布拟录用他到顺德区供水总公司工作,3月1日正式上班。

  随后,王强参加了顺德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体检。体检过程中,对方要求他签名同意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乙肝六项)。最后,查出王强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大三阳,肝功能正常),并以此为由拒绝录用。

  原告提出索赔5万元

  王强认为,《就业促进法》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他只是乙肝携带者,并不是乙肝病人。被告拒绝录用不仅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了就业信心,故要求法院确认对方行为违法,并且赔偿5万元。此案昨天下午在顺德区法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被告称其不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录用王强的主要原因是王强没有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关鉴定和“无犯罪记录”等证明。

  此外,王强应聘的是“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职位,按要求应提交相关的体检合格证。但体检后,王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符合招聘要求,因此未能被录用的责任在其本人,被告不存在违法行为,只是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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