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遭拒用状告用人单位
记者昨天从罗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受理了晏某诉被告深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其“平等就业权”案。据悉,这是罗湖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首宗“平等就业权”案。
原告晏某诉称,2008年12月,其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应聘被告IT岗位,并通过了笔试、面试等程序。2009年2月20日,被告深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晏某发出电子邮件,通知被告已“最终决定录用”晏某,并通知晏某按要求填写《就业协议书》及需寄送的材料。同月21日,晏某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到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体检中心做了入职体检,并于同月24日按被告要求将相关材料寄送给被告。被告在看到晏某体检报告中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为乙肝携带者后,于当日电话通知拒绝录取晏某。3月4日,被告将资料全部退还给晏某。
晏某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规定,《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晏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晏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取的行为违法,侵犯了晏某的“平等就业权”;判令被告向晏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218.5元;判令被告向晏某赔礼道歉。
罗湖法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此案。(记者 马培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