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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一审败诉

更新时间:2009-05-19 08:14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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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心网讯(记者李萍 实习生李平报道)5月18日,因体检时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单位拒录的龚平(化名),拿到了一审判决书,“我败诉了。”

2009年年初,龚平以侵犯隐私权导致他失去工作为由,将医院和单位告上法庭,法院4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龚平2009年22岁,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2008年3月,在西安上学的龚平与前去招聘的特变电工新疆线缆厂(简称“线缆厂”)签订了就业协议。

大学毕业后,龚平办理了入厂手续后,参加了单位组织的统一体检。2008年7月26日,龚平被线缆厂人力资源部告知,他被查出乙肝小三阳,因此拒绝录用。龚平一再向单位申明,自己从事销售工作,“小三阳”不影响工作。但单位声称这是“硬性规定”,龚平是乙肝携带者,不能录用,就业协议自动作废。

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隐私权,其范围有多大,何种内容属于隐私权范畴,是否每一个个体自身不愿公开的事项就属于隐私,对此法律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该条款未明确将乙肝病毒携带列入特殊病情。

法院认为,侵犯隐私权是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为前提的。而昌吉州医院和线缆厂对龚平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并不违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未对外非法披露,故龚平诉昌吉州医院和线缆厂侵犯其隐私权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携带乙肝病毒不应纳入隐私范畴。乙肝病毒携带者数目庞大,如果把乙肝病毒携带纳入隐私的范畴,必将导致众多的个人利用隐私来滥用诉权索赔。

龚平的代理律师张元欣说,龚平是在被检查出携带乙肝病毒才被线缆厂拒录的,“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在于,用人单位有没有权力检查公民与工作无关的身体状况?昌吉州医院有没有权力在不征得公民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检查公民个人和工作无关的身体状况?”龚平表示,已委托律师继续上诉。

专家点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诸中喜分析说:国内胜诉的乙肝歧视案,起诉的案由是,“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被侵犯,并构成了严重的就业歧视”,支持这一案由的法律有;《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等等,这些法条的宗旨在于保障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可以说,有着“一对一”的针对性。

而龚平这一案件,也许是出于不得已的原因,案由仅是“侵犯隐私权”,但这一案由的局限性导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在引用时出现“可左可右”的弹性。对于什么属于隐私,什么不属于隐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许是导致这起案件败诉的原因。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事务的秘密。

稿源: 亚心网 责编: 曾贤荣

Tags: 就业歧视  新疆  隐私权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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