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1月11日 13:55
本报讯(首席记者 刘志广 记者 陈霞) 甘肃大金机械公司的电工王保玉(化名)被查出患了乙肝,此后,公司就通知不让他上班,最后将他除名,为此王保玉将公司告到法院。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大金机械公司除名不当,赔偿王保玉经济补偿金2600元。
2007年3月,甘肃大金机械公司组织全体员工体检,王保玉被查出患有乙肝。“五一”长假后,公司正式通知他回家治病休息,等病好了再来上班。同时,公司发给王保玉3个月的工资补助1300元,随后王保玉回家治病,但大金公司并未给他办理病假手续。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大金公司一直以他的病会传染为由,拒不安排他的工作,也不给他发工资,并且告知他已被“事实辞退”。2007年9月,王保玉将大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大金公司为其补发工资及医疗费用1.04万元。大金公司辩称,公司曾经发通知要求王保玉上班,但王保玉拒绝上班,无奈之下决定对王保玉除名。王保玉对此的解释是,当时他的病一直没治好,而随着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他当然不能直接去上班。
城关法院一审认为,大金公司是在与王保玉发生争议、案件走上诉讼之路后,才发出上班通知的,因该通知属于在诉讼期间提出,且这时王保玉的病还没治好,这种通知无效。因此,大金公司开除王保玉,行为不当。同时王保玉也不想继续在大金公司上班,法院因此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大金公司补偿王保玉两个月经济补偿金2600元。一审宣判后,王保玉认为补偿较少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兰州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