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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小陶参加江西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招聘考试,顺利进入体检程序后,却被医院告知有乙肝“小三阳”,不符合医院的工作需要,须复检,但复检的“正常”结果和第一次体检结果不一样,须进行第3次体检。之后,因双方意见不一,考生拒绝体检。最终,考生失去录用机会。
2007年12月,小陶为讨说法一纸诉状,将医院起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当时发布的公开招聘公告规定录取他入院工作。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事件
排名第八进入预录公示名单
小陶,宜春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2007年5月26日,他在医院公开招聘考试中以排名第八顺利进入预录公示名单。7月6日,医院一位负责人召集预录的毕业生体检,并说明体检是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的。在该院网站上的公告体检一栏中,记者看到,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首次体检查出“小三阳”,复检结果是正常
体检后,小陶回到学校准备联系调档事宜。7月20日左右,医院一位工作人员打电话告诉他:“你体检有问题,是‘小三阳’。”“医院不是说是参照公务员标准(国家人事部、卫生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属合格)执行吗?”小陶反问。“我们只是参照,你要不要复检?”这位工作人员补充一句:“如果不去复检,就不会录用。”小陶为了证明自己体检没问题决定参加复检。
7月23日,在医院纪检、人事科、纠风办3名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督下,小陶完成了复检工作。7月24日晚,小陶接到院里一位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复检和第一次体检的结果不一样,是‘正常’,须进行第三次体检。”
这是怎么回事?7月25日下午,小陶找到医院一位负责人理论,“为什么要进行第三次体检?医院的公开招聘公告不是说,体检程序和标准是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有明确规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执行的吗?”
医院一位负责人强调,两次体检结果不一致,必须进行第三次体检。“我复检结果是什么情况,能不能拿出两次体检的书面结果给我看?”小陶说。“那不行,第二次(体检结果)是正常的。”这位负责人称。
最后,小陶和医院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欢而散。
为讨说法小陶状告医院
7月,小陶写信给省里有关领导,希望引起领导重视。8月上旬,省人事厅有关工作人员给他打来电话称:“第三次体检可以不在该院进行。”8月30日上午,小陶按时到达该院人事科集合,但医院和小陶关于第三次体检在哪家医院抽血和化验的意见不一,双方又产生了矛盾。小陶再次拒绝抽血,离开了医院。
眼看自己几个月的努力即将白费,2007年12月19日,小陶以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医院告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被告发布的公开招聘公告规定录取本人入院工作。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调查
医院:不录取“小三阳”考生是医院惯例
为了解事情真相,小陶要求医院提供第一次免疫检验报告单和复检的免疫检验验报告单(检验号:53,检验者:黄蓉,报告时间是2007年7月6日11时41分),记者看到,第一次的结果显示是“小三阳”。
2008年1月2日上午,该院人事科刘(音)科长向记者解释,小陶第一次体检是“小三阳”,医院自建院以来,就没录取过乙肝病毒携带者,这已形成一种惯例。后来医院发现小陶在复检时请人代检,所以复检的结果和第一次体检的结果不一致,就要求小陶进行第三次体检。
小陶当即否定了请人代检的说法,称他在复检时,有医院纪检、人事科、纠风办的工作人员监督,不可能会叫人顶替。
“如果医院认为‘小三阳’考生不予录取符合有关规定,为何不在招聘公告中明示,告知考生呢?”小陶提出质疑。
省人事厅:医院招聘医务工作者没有明确的体检标准
省人事厅专家管理处庄处长告诉记者,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体检标准,医院招聘医务工作者,大多数是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执行。
据庄处长透露,此事发生后,一些事业单位在招聘中除标明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外,还会特别注明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
“既然国家没有明确要求医务工作者的体检标准,医院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小陶未被录取是否合理?”记者问。
“这个要问省卫生厅的人事部门,人事厅也一直在积极协调此事。”庄处长称。
小陶:希望能为消除乙肝歧视尽一份力
让小陶担忧的是,不管官司是否能胜诉,对于他来说都极为不利。小陶无奈地说:“万一输了官司,作为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这种隐私一经暴露,出于各种原因,大多数用人单位也不会录用我。即使打赢了官司,医院最终接收我,我也不知道自己能否适应工作环境。”
虽然可能给自己今后找工作带来一些不利,但小陶表示对自己选择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不会后悔,“现在社会上还有很多乙肝病原携带者受到就业歧视,导致他们在找工作中处处碰壁。我希望能为消除这种人为的就业歧视,尽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