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未获支持将上诉
今年2月27日,23岁的大学生陈龙 (化名)因认为存在乙肝歧视,将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独资子公司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昌硕公司)起诉到法院,成为上海首起乙肝歧视诉讼案。近日,该案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昌硕公司自愿补偿原告陈龙5000元人民币,并认为昌硕公司解除与陈龙的预约并无不妥。
记者注意到,在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就业促进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对此,原告陈龙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准备上诉。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成判决重要依据
2006年7月,陈龙于毕业于江苏省某大学信息技术系,毕业前的2005年12月6日,他在校园招聘会上应聘昌硕公司。经层层筛选,顺利通过初试、复试,并于次日收到昌硕公司发来的 《录取通知书》,同意正式录取其到公司任职,并就陈龙毕业后到公司正式报到后的税前薪资作出了约定,同时还提及要求陈龙至当地市级医院进行体检。陈龙体检结果显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指标均正常。随后,陈龙将体检结果等邮寄给昌硕公司。然而2005年12月28日,昌硕公司向陈龙发出了《解约证明》,注明因为陈龙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与原告解除协议。
今年2月27日,陈龙委托律师将昌硕公司起诉到了南汇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昌硕公司以陈龙是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他平等就业权;并判令公司赔偿陈龙误工损失1.28万元并公开道歉。
记者注意到,正是上述这份《录取通知书》成为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法院判决认为,昌硕公司寄给陈龙的 《录取通知书》,只是一张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的预先约定,法律中简称预约。乙肝表面抗原状况是体检的重要指标,体检合格是昌硕公司出具的 《录用通知书》中明确的录用(即预约)生效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陈龙是明知的。“昌硕公司将乙肝表面抗原状况列为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前的预约生效条件,在当时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更何况陈龙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已经签字承诺接受昌硕公司的这一条件。因此陈龙体检没通过,公司提出解约并无不妥。”
法院同时还认为,陈龙应聘时,尚在大学校园就读,因此不适用于劳动法,所以陈龙不能根据劳动法要求赔偿误工损失;也正因为陈龙当时没有毕业,不能签劳动合同。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拟上诉
昨天,原告陈龙的代理律师上海广厦律师事务所瞿坚律师表示,尽管原告获得了5000元的补偿金,但这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昌硕公司主动提出来的,实际上我们的诉请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陈龙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我们目前正准备上诉。”
瞿坚表示,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瞿坚说。
昨天,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秘书长苏崇鳌在得知此案判决结果后表示,根据卫生部的文件,原告陈龙的体检结果显然是合格的。卫生部2006年9月2日颁发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