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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就业歧视:我们应该有所行动

更新时间:2006-12-23 00:19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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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北京某名牌高校07年硕士研究生小张说出的近期某高校广为流传的一个段子:招聘方:之前有在媒体实习过吗?面试者甲:有过,我曾在xx媒体有过累计两年多的实习经验。招聘方:哦,既然有经验就应当把机会让给没有经验的……下一个!!面试者乙:我没有实习过。招聘方:没经验你来做什么?!下一个!!

  然后,换一个话题。小张自己目前正在经历这一场痛苦的煎熬期。她说:“我现在每次参加招聘会的时候,最担心的已经不是找不到工作,而是在我投入了那么多精力后,那些招聘单位是否真心地想要招人。”(2006-12-19东方网)

  小张的遭际在时下的中国可谓俯拾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企业招聘中的就业歧视其实普遍存在。有人根据我国的社会现实曾列出了一张长长的“就业歧视清单”,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民族歧视、政治歧视、户口歧视、健康歧视……等等。更为严重和可怕的是,许多地方颁布的法规和政府规章、政策中竟然规定了大量的歧视性规定,政府点灯、企业放火,再加上我国人口基数、人口迁移以及转型期社会的固有矛盾,劳动力供大于求无疑显得特别突出,严峻的就业形势使用人单位有更大的优势来选择劳动者,因此,就业歧视遂泛滥成灾,不仅威胁到公民的生存发展,甚至对社会和谐稳定也构成巨大的隐患!

  就业乃民生之本,平等就业权无疑是实现民生之本的必要条件。一个社会如果缺乏最基本的平等机会就业意识和观念,那么,将给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公正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2003年3月,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秀洲区公务员考试,因在体检时被查出乙肝“小三阳”未被录取,恼怒中杀死区人事劳动局一名工作人员,刺伤一人。最终周一超被法院判处死刑。2006年12月10日,南京五台山体育中心乒乓球馆一场招聘会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千名大学生和社会人士。由于事先“注水宣传”应聘就业机会,会场600单位缩水为130家,令慕名前来的应聘者大跌眼镜。上千名愤怒的学生把主办方一位在现场的经理逼上车顶质疑缘由,学生们打出让人心酸的“十年寒窗苦今朝被骗”字幅。由于大多数学生理性克制才没酿成血案。

  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平等就业权虽然成为有关部门、社会及法学界的关注和热烈讨论的话题。但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实际情况来看,反就业歧视在我国实际上并未取得实质的进步,依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像美国就制订了多部涉及就业歧视问题的具体法律,在这方面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在美国,对年龄、残障、国籍、怀孕、种族、信仰、性别等方面的就业歧视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美国还设立了诸如公平就业委员会一类的专门反就业歧视机构,以保障法律的实施。公平就业委员会平均每年要处理超过70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为遭受就业歧视的人士维权,其经典案例莫过于祖布雷克案。祖布雷克女士曾是华尔街瑞士银行的一名雇员,因被男上司认为“又老又丑不能胜任工作”而遭解雇。祖布雷克女士提起“性别歧视”诉讼,经过长达3年的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瑞士银行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赔偿金。像这样的天价判付根本就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这样的惩罚足以让任何企业都要分外小心就业歧视这根高压线。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条款尚缺乏可操作性,但我们面对就业歧视时,我们一样应该有所选择。首先,法律不应沉默。有关部门、社会及法学界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反就业歧视法》,实现就业领域的平等对待、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当事人不应沉默。人们在遭受就业歧视时,不能仅仅抱有“此处不留爷,另有留爷处”的超然态度,应该理直气壮地与招聘单位理论,直至拿起法律武器将维权行动进行到底。其三,用人单位不应沉默。如今流行与国际接轨,用人单位不妨在这方面接接轨。更多地学会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Tags: 就业歧视  立法  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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