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30日起,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在各自网站上发布《公务员录取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修改这一标准的背景是:2003年4月,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因被查出“小三阳”而被拒于公务员门外。同年11月,安徽芜湖市考生张先著参加公务员考试名列第一,但同样因“小三阳”被淘汰。8月31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指出,民间诉求从基层上传
至政府最高层,民意正成为“第一推动力”。
政府应当时刻倾听来自民间的声音,民意应该成为公共政策的决定力量,这应当成为政府合法性存在的前提。SARS以后,孙志刚案以来,在一些公共生活领域,我们都切实感到了这样的一种基于民主政治的转变。但是就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而言,我们在为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回归感到庆幸,因国家机关积极回应民意的做法感到欣慰的同时,又不禁想到,我们是不是也回避了什么?
我指的是在去年11月20日,1611位公民就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法制办提起违宪审查建议一事。在去年11月26日《新京报》上,一位名叫小谷子的建议书起草人这样说道:“到今天这个时候,呼吁违宪审查是一块不得不啃的骨头了。”然而事实证明,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修改,并不是启动违宪审查的机制的结果。那没有被“啃”动的或被回避了的,是违宪审查机制。
在这一点上,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修改与孙志刚案后收容遣送条例的废止,似乎没有两样:政府都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回应民意的诉求,及时对相关法规做出修改,然而却又无一例外地回避了违宪审查机制的启动。而这种回避,恰恰回避了公民提请违宪审查的真正目的。正如孙志刚案中公民建议书的执笔人之一许志永博士所说的:他们提交这份建议书的目的在于,“促进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建立。”
我们为什么更看重违宪审查机制启动与否?因为,一种基于宪法原则的法律自我纠错功能,远比对于某一项具体法律条文的修修补补要重要得多。更因为,违宪审查作为我国宪法赋予的一项职能,那么健全相关制度,并在应当启动的时候予以启动,更能彰显宪法的权威性。还因为,宪法是保护我们基本权利的最后防身手段,违宪审查机制可以保证法律正义得以体现,公民的这种最后防身手段“看得见,摸得着”。
当然,“回避”并不意味着放弃。在一定程度上,“回避”是因为相关制度不健全。在我国,虽然宪法对违宪审查作出了规定,但仍缺乏程序及制度保障。而在另一方面,我们已经高兴地看到,在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其职责就在于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尽管有专家指出,这一部门还是不能完全承担起违宪审查的重任,但我们却有理由相信,对一个正走在宪政大道上的国家而言,随着公民权利以及宪法意识的觉醒,包括违宪审查在内的宪法机制的完善,应为时不远。
我们有权利呼唤善良、人道、正义的法律,我们有幸生活在一个讲求法治的时代,不论是废止收容遣送制度,还是对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修改,都表明了这一切。所以,我们关注那些一时被“回避”的东西,不仅在于我们对于公民权利的深切关注,更在于我们今天所处法治社会的信任与寄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