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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禁止企业入职和其它形式检查两对半(初稿)

更新时间:2004-08-21 09:59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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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

由于企业对乙肝病毒缺乏了解和道听途说产生的偏见,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时受到普遍的歧视,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中,却找不到工作,生存环境十分恶劣。

中国几乎所有的企业招工入职时都明确规定要先体检,一旦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拒绝聘用。这种不合理的规定,把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推向失业的境地,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平等享有就业权和劳动权的法律规定。

很多企业在对员工进行每年一次或两次的福利体检时,随意公布体检结果,致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得不到保护,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如同过街老鼠,惶惶不可终日。以各种借口开除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成了这些企业公开的做法。

企业担心乙肝病毒携带者会感染其他人,乙肝病毒携带者体力不如其他人,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需要耗费企业资源治疗的病人。

这种担心和处理方式是毫无根据的,是与医学研究成果背道而驰的。这种错误的做法必须得到彻底纠正。

首先,企业的这种忧虑完全是错误的,完全是基于对乙肝病毒的无知产生的错误结论。
我们知道,传染病在人群中传播,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
三个基本环节必须同时存在,相互配合,若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新的传播就不会发生,流行也不会形成。当流行过程已经形成,若切断任何一个环节,流行即告终止。

世界各国流行病学界都有共识,乙肝病毒是通过母婴传播(分娩受损创面感染但哺乳不会)、医源性传播(共用针管,输血时受乙肝病毒感染)、性传播。日常工作中,这三种传播途径都不可能产生。乙肝病毒不通过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即使病毒进入正常人体的消化道和呼吸道,它们也会被人体的皮肤、黏膜、胃液等非特异性免疫系统所阻隔,而不发生感染。因此,同事之间由一般近距离接触而传播乙肝病毒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在一个办公室办公是不会相互传染的,一起共事,谈话,握手,交流,吃饭,玩耍,和看书是都不会被传染的。

乙肝病毒有疫苗已经研制成功,只要易感人群科学注射疫苗,产生抗体,提高自体免疫能力,可以有效的预防它. 只要产生抗体,即使是同肝功能不正常的人发生可能感染的情况,也不会感染乙肝病毒。

其次,乙肝病毒携带者只在肝功不正常的情况下才是病人,如果只是病毒携带,或者肝炎恢复,他在体力等方面和健康人是没有区别的,完全胜任正常人的工作,也无须进行特别的治疗和护理。在患病机会均等的情况下,乙肝病毒携带者或其他人的治疗费用也是由医疗保险公司支付,而不是企业负担。

企业录用中,一个工作岗位设一定的条件不是不可以,但是所设的那些条件是否为该工作所必须和合理。没有必须和合理性,该条件限制就构成歧视。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不宜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外,其就业不应受限,更不应受到歧视。

目前,公务员体检标准(试行)已经规定乙柑病毒携带者,只要肝功能正常即是合格的,可录取.这也表明公务员体检标准吸收了流行医学的研究成果,尊重科学,让乙肝病毒携带者除德行和能力外平等地担当国家管理的权利。

所以企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是完全错误的。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是禁止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如澳大利亚就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除非在HIV/AIDS,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有影响该工作的情况下,不应该进行针对HIV/AIDS,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雇佣前体检筛选。” 日本有个案例,到东京国民金融公库求职的一名20多岁的男子,因乙肝工作被拒绝而起诉到法院,法庭认为,在没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检查HBV, 属于侵犯隐私权,做了赔偿150万日元的判决。在许多发达国家,强制性血液检测是违法的。其它象美国,英国,法国,韩国等国家企业,在其本土均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然而,进入中国后,由于受到中国人事和卫生部门地错误导向,纷纷歧视中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

人权写入宪法的今天,歧视劳动权是违反宪法的。生存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劳动是尊重生存权的重要形式。享有劳动权是个体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做贡献的重要保障。取消乙肝两对半体检,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国家社会将是双赢的。

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庄重地写出一下提案:

1.禁止员工入职乙肝两对半体检
2.禁止员工福利体检中乙肝两对半检查
3.特殊行业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做定期职业病健康检查时,体检结果属员工隐私,体检医院必须保密。

提案人:霍克
200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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