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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乙肝歧视:关爱他们就是关爱我们自己

更新时间:2004-03-24 00: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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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乙肝歧视系列结束篇 关爱他们就是关爱我们自己


本报记者沐雨实习生张颖

  “反乙肝歧视系列报道”今天就要结束了,然而来自读者的反馈却越来越强烈和深入。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反映他们受到了亲友的善待,其亲友也反映他们并未因友善而染上乙肝病毒;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痛哭流涕地向记者讲述他们受到的歧视和不公;一些读者则表达了对乙肝歧视的忧心忡忡和愤愤不平。

  一位读者在来信中写道:当一种疾病只局限于医护人员和医院之间时,它无疑只是一个医学问题;当这个疾病的影响已经冲出医疗的范畴,人们对它的惊慌和恐惧已经从个人和家庭蔓延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时,您还能简单地说它只是一个医学问题吗?面对因为歧视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我们还能等闲视之吗?……让我们正视乙肝,让我们抛弃歧视,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宽容,给乙肝患者,也给所有善良的人们一个文明的晴空!

  在社会各界的反响中,更多地是一些有识之士对乙肝歧视问题的理性看待,他们有的从国家法制的高度来谈乙肝歧视问题的解决方式;有的从具体情况入手为受歧视者支招维权;有的则从全社会利益的角度,呼吁正视和保护所有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等等。

  【学者观点】

  应尽快出台反歧视法规

  王义豪省社科院研究员

  面对全国1 3亿这一数量庞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人群,他们的学习、就业理应成为一个全社会都来关注的问题。而目前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一片空白,像《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等规定毕竟不是法律法规,不能对用人单位起到约束作用。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乙肝及其病毒携带者工作权益保障法,消除他们在就业、招聘中所受到的歧视,还他们平等的工作权利。

  同时,面对全国如此众多的乙肝及其病毒携带者,他们的健康状况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国家应当出台制定全国性的乙肝及其病毒携带者保健计划,指导乙肝及其病毒携带者的日常生活、治疗和身体保养。建立针对乙肝及携带者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

  【律师观点】

  在职遭解聘可起诉

  李建平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同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我们也有义务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反对就业歧视。但《劳动法》对于身患何种疾病不能从事何种职业,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各行业和各单位自行制定规则。特殊行业对于传染病患者作出一些限制,目的是出于对其他人的保护。但是患者若从事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一般行业和工种,是不宜受到限制的。

  对于已经在职的员工,如果因发现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遭解聘,需要具体分析是否因患病而身体已经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如被解聘者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家观点】

  歧视可能带来社会灾难

  郝军市电视台健康节目主持人

  与乙肝病毒有着同样的传播途径而且同样让人谈之色变的另一个传染病———艾滋病,我们对它的恐惧可以说远远大于乙肝,于是人们躲避、唾弃、谩骂甚至采取暴力措施对待艾滋病人都情有可原。结果呢,艾滋病以惊人的速度迅速蔓延,艾滋病人自身的恐惧和压抑使他们难以自控:四处涂抹唾液和粪便、随便与正常人发生性关系恶意传播艾滋病以发泄它们的恐惧和愤怒!对艾滋病人歧视所带来的恶果可以说是前车之鉴!

  那么静下心来冷静地思考一下,乙肝的患病基数要远远大于艾滋病,目前社会对乙肝的歧视有时几乎不亚于艾滋病,那么这些本来应该受到关爱却无端被歧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们还能忍耐多久?他们的身心还有多少空间来承载来自社会的重重压力?又有谁能保证艾滋病歧视产生的悲剧不会因乙肝歧视而重演呢?

  同在一片蓝天之下,我们分享着共同的命运。每一个人都不能认为来自少数人群体的诉求与己无关,社会生活有一个永恒不变的法则,即当一个社会保护不了少数人的正当权利时,它也很可能保护不了多数人的利益;在一个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利益诉求视而不见的社会里,多数人的命运也将难得有本质的改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我国的总量数以亿计,如忽视了他们的需要,保护不了他们的正当权益,那么,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又如何体现呢?所以非歧视性地、公平公正地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需求,其实是对我们社会和我们自己长远利益的关注。

Tags: 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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