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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乙肝患者的境遇看我国的法制建设

更新时间:2002-08-13 19:28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8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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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这是我国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古训,在今天,他揭示了法制建设 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我国是一个乙肝大国,最保守的统计,人群中有10%的乙肝病毒感染者。按着我国卫生行政 部门的政策,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托幼、食品行业外,可以和正常人一样,没有其它职业禁忌。然而,实际情况不容乐观,由于社会上有些人对乙肝的无知(包括相当多的医务工作者),常常会歧视 乙肝病毒携带者,相当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他们的就业和工作被设置了层层的人为障碍。在查体中被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有的被强行下岗,有的被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更有相当多的学子,寒窗之苦后就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挡在了就业的大门之外,就连政府机关在招聘公务员是也无一例外地拒绝乙肝患者(病毒携带者)。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了在查体时不被单位发现,他们或是找朋友代抽血或是想办法疏通检验医生,为此他们伤透了脑筋。更有甚者,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了保住一份糊口的工作,即使有医疗保险,为了不被单位知晓,检查和治疗费用也不敢拿去报销,只好自己承受,这给他们的生活增添了无尽的烦恼。一些单位在查体时不注意保护个人的隐私,如果你被查出是乙肝患者,那么很快全单位的人都会知晓,加上缺少科学的解释,造成周围人不必要的恐慌,也给乙肝患者与同事正常相处造成了障碍,使乙肝患者觉得自己成了“二等公民”。人们不禁要问:没有职业禁忌的单位,在查体时为什还要查乙 肝标志物?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为什么连一个病人都容纳不下?

  大洋彼岸的美国,在爱滋病高发期,爱滋病患者的境遇也和我国现在的乙肝患者一样,但美国是 一个高度尊重个人权益的国家,美国政府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加上完善的法律机制,很快颁布了《爱滋病患者权益保护法》,使爱滋病患者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障,也有效地控制了爱滋病的发展。美国政府认为,控制爱滋病的蔓延,关键问题不在爱滋病患者身上,而是教育健康人如何保持良 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我国政府多年来也一直关注乙肝问题,因为他是牵系着全民族健康 的大事,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多年来,在中国这样一个乙肝大国,竟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保护乙肝患者的合法利益,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败笔,而且也说明了我们政府的相关部门、法律工作者的木然。

  一部法律要有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并不断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对患有病毒性肝炎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这岂不是天方夜谭!   

  改革开放,我们引进了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这可以提高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增强国力;而借鉴国外的司法建设经验,强化法制精神,用法律来规范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行为,同样可以提升整个民族的素质,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为我们社会的制度创新提供强大的助推力。

  (此文已被中法网论坛列为最佳原创)

  (引用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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