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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

更新时间:2007-08-08 20:58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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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报讯 (记者 王道斌 实习生 雷东博)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会同省财政厅向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卫生局转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通知》,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该通知昨日起正式实施。

  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受保护

  通知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此外,劳动保障部门还将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体检

  通知同时明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此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雇主不得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09:58 南方都市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转发相关通知

  雇主不得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

  本报讯 (记者陈捷 实习生胡舒)记者昨天获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向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卫生局转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

  据了解,劳动保障部门将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同时,劳动部门还将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该通知还明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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