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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评论:政府应做进一步摈弃乙肝歧视的表率

更新时间:2004-08-04 21:18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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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太空总署生物科学家布林伯格博士在世界上1966年首次发现了与肝炎有关的“澳大利亚抗原”(现称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这一发现为人类诊断、预防和治疗乙型肝炎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在1976年被授予了诺贝尔医学奖。但他怎么也没想到这一用与治疗的检测方法在中国已经被滥用到无以复加的地步。9月份快到了,又是学生上学的时候,但“肝胆相照”网站上一位名叫“何时立法”的战友这几天却正焦头烂额,她的小孩因为携带了乙肝病毒而被幼儿园拒之门外后,现在到了上学的年龄,却仍然因入学被检测出携带乙肝病毒被挡在校门之外。在社会中,乙肝两对半检测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无处不在,入托要检测、上学要检测、工作要检测,通过一个检测将乙肝携带者筛选出来,抛出求学和工作的行列的案例比比皆是。仅短短的7月份“肝胆相照” 网站上就有几十个战友因为在招聘中检测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仅今年上半年已经发生了两起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找不到工作自杀的事件。

随着科学的发展,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人们认识到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乙肝通过血液传传染,主要是医源性的传染和母婴传染(目前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而不象甲肝通过消化道传染,因此,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工作显然是不妥的。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认为“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原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既然病毒不会间接传播,当然就不应该限制了。”

一个人被歧视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你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可能是与生俱来的,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都无关。歧视等于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受歧视者绝望的力量。在我国,目前无处不在的歧视性的强制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使1.2亿人象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已经使1.2亿人生存权、劳动权、教育权严重受到侵犯,人为的制造了一个弱势群体,这一情况与宪法保护人权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劳动权是基本的人权,一个人有劳动的能力他就有劳动的权利,剥夺了一个人的劳动权利等同于剥夺了他的生存权利,这样的权利是必须由国家严格加以保护的,国家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而存在的。一般而言,国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保护。一种是通过强制性立法禁止就业中的体检筛选明确加以保护,另一种是在权利受到损害时通过司法给予救济。前者如澳大利亚法律明确规定“除非在HIV/AIDS,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有影响该工作的情况下,不应该进行针对HIV/AIDS,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雇佣前体检筛选。”后者如日本有个案例,到东京国民金融公库求职的一名20多岁的男子,因乙肝工作被拒绝而起诉到法院,法庭认为,但是在没有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检查HBV, 属于侵犯隐私权,做了赔偿150万日元的判决。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强制性血液检测是违法的。显然,要求国家通过法律禁止强制性血液检测、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已经成为1.2亿人民迫切的公共需求。国家可以在传染病防治法、劳动法修改时写入这一条强制性规范,也可以由劳动部和卫生部制定规章,禁止入托、入学和工作前的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工作中的体检改为自愿。

去年由“肝胆相照”论坛、“战胜乙肝”网站发起的1600多公民签名、反映全国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求的“对全国公务员录用中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和浙江大学法学院章剑生教授参加了联合署名,《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新闻周刊》均用大篇幅报告了《违宪审查建议书》和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并被媒体广为转载,乙肝歧视话题上《实话实说》《新闻调查》《新闻会客厅》《社会记录》等多个栏目,徐道振、魏来、蔡皓东等肝病专家出镜呼吁全社会要科学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护1.2公民的正当权利。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和卢杰锋同学为张先著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中国肝病防治基金会专家提供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够胜任公务员的证明。在今年的的两会上广东35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案《立法扫清“乙肝歧视”》,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法》。在入托、入学、就业和公派留学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和表面抗原,而代之以只检查肝功能等。海南、浙江、陕西等地因公务员体检不合格的战友纷纷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维权行动得到了国家的积极回应。何鲁丽副委员长对《违宪审查建议书》做了批示,卫生部和人事部组织了多次组织肝病专家进行讨论,制定了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规定第七条,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论大小三阳,只要肝功能正常,则判为体检合格。我想,这首先是一个进步,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再被公务员考试拒之门外,同时它向社会昭示: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可以工作的,社会不应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但遗憾的是,《标准》仍然要求强制检测乙肝两对半。在这种情况,政府如果要求禁止企业强制检测乙肝两对半显得底气不足,相对于公务员招聘,企业招聘将是一个更为广大的就业市场,不禁止工作前的体检筛选,那么在企业招聘中谁都可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对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毕业仍然等于失业,教育和就业之间的制度脱节仍然存在。那么象周一超因受歧视失去理智激情杀人的悲剧在企业录用过程中将仍然是不可避免的。禁止检测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是解决乙肝歧视问题的根本途径,这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因此,这个《标准》仍然没有解决最根本的问题。

也许有学者认为,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招聘员工完全是企业自身行为,政府不得强加干涉。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合时宜的,企业的雇佣选择权实际上是受限制的。一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企业的录用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禁止对人的自然属性的恶意歧视。二是作为全球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明确规定企业不得进行就业歧视: 公司不得因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或政治归属等而对员工在聘用、报酬、训练、升职、退休等方面有歧视行为。三是社会是企业利润的来源,企业作为一个“社会公民”,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赢得声誉和公众认同,为企业发展营造更佳的社会氛围,使企业得以长期可持续发展。

从大历史的角度看,乙肝歧视是野蛮的,与科学发展观相背离的,它终将被埋在历史的车轮之下。但对于1.2亿人来讲,这种需要是如此迫切,如果要等到10年以后再解决这一问题,那将牺牲一代人的幸福。因此,当务之急是政府应做进一步摈弃乙肝歧视的表率,不再在公务员体检中检测乙肝两对半,进而由国家立法禁止入托、入学和工作中的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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