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08:43 南方都市报
采纳网友在内的各界人士意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修改
艾滋病毒携带者可考公务员
本报讯据《北京晨报》报道《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稿日前在网上公示,与第一稿相比,做了一处重大修改,即取消了“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限制规定,将“艾滋病毒携带者”纳入公务员录用范围内。专家指出,这不仅顺应我国对此类人群“不歧视”的政策,而且与国际惯例接轨。
国家人事部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次网上征集意见的说明中提到,今年8月对第一稿进行网上征集意见时,不少网友提出:“非淋菌性尿道炎易于治愈且不一定通过性途径传播;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规定与现行政策冲突。”对此,人事部组织的论证专家建议,只保留淋病等经典性病,删除非淋菌性尿道炎及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表述。
对于这个修改,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北京艾滋病临床研究中心主任、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徐克沂指出,因为艾滋病的传播渠道与乙型肝炎一样,都只限于血液传播和性传播,既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被纳入公务员录用的合格范围内,那么艾滋病毒携带者受到同等待遇,就是非常合理和正常的。他表示,虽然我国的艾滋病毒携带者比乙肝病毒携带者少很多,但他们中很多人受到的歧视、不公正待遇是一样的,前者甚至比后者更严重。现在国家在制定公务员体检标准时,能够采纳社会各界,包括普通网友的意见,修改了“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规定,是一大进步。
徐克沂教授介绍说,目前国外已普遍把“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受歧视”法定化了,除幼儿教育等特殊行业以外的一般职业,都不能把他们拒之门外。
“艾滋公务员”发病不会被辞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19:29 法制晚报
《艾滋病毒携带者也可考公务员》追踪
本报讯人事部、卫生部近日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稿,其中公务员的录用体检标准放宽了,艾滋病毒携带者可以报考公务员。今天上午,记者从人事部了解到,被正式录用为公务员的艾滋病毒携带者不会因为发病而被单位开除,而且单位应该不会公开他们艾滋病毒携带者的身份。
记者从人事部据悉,在试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中,艾滋病、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报考公务员,但是体检时将严格区分艾滋病、乙肝病毒携带者和患病者。一旦艾滋病、乙肝病毒携带者通过体检后被录用为公务员,那么一旦发病,他们将享受普通公务员的医疗保障,单位也不会因为他们由病毒携带者转变为患病者而辞退他们。
据了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单位应该不会在单位内公布“艾滋公务员”的身份。一位公务员告诉记者,他虽然不反对艾滋病、乙肝病毒携带者当公务员,但是单位应该告知谁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否则“一起工作太危险了!”他表示,身边有不少同事都有相同的顾虑。
新闻背景
人事部、卫生部近日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稿,并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在第一稿中引起争议的乙肝病原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等原属于体检不合格人群在第二稿中被列为合格人群。
作者:饶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