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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更新时间:2003-04-10 00: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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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人公[2001]26号印发)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房室间隔缺损小于0.5厘米,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 频发性期前收缩、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 18.66/12Kpa (140/90毫米汞柱), 低于11.46/7.46 Kpa (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 (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 (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 Kpa (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但下列情况除外: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严重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小三阳者。SGPT异常伴HBSAG阳性者。
 (六)重度慢性胃炎、溃疡病、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七)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血性贫血除外)。
 (八)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慢性肾盂肾炎。
 (九)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晕厥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两眼矫正视力低于5.0(1.0)者;一眼失明者。
 (十二)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3米者。
 (十三)严重口吃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十四)重度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慢性副鼻窦炎。
 (十五)男身高不足160厘米,女身高不足150厘米。
 (十六)面部明显畸形;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严重影响仪表的单纯性甲状腺肿大。
 (十七)肢体有显著残疾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肌力二级以下,包括装配假肢)。胸廓显著畸形、脊椎侧弯大于4厘米、两下肢均跛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厘米;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
 (十八)麻风病、性传播性疾病。

二、除上述各项外,如有其他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或生理性缺陷,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三、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四、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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