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两名大学生通过了研究生入学考试,却被学校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之门外。他们分别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不予录取的决议。27日,北京朝阳法院因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原告秦某和胡某今年通过了某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参加了复试。因体检结果显示转氨酶偏高、肝功能“不合格”,该研究所没有录取他们。胡某后到某医院进行了肝功能复查,复查结果为“正常”。之后,两人与被告进行协商并申请了行政复议,但仍未被录取。
两原告认为,研究所体检的认定有偏差,错误地沿用了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去年和今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对于肝病学生的录取标准没有变化,但实际执行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2001年该单位录取了相同情形的考生。被告未经公示程序临时改变录取标准,属招生自主权行使不当,违反依法行政原则。两原告请求法院允许其入学并赔偿因此付出的差旅费等。
朝阳法院认为,两原告因对被告作出的不予录取决定不服产生的纠纷,应向被告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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