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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乙肝携带者被禁集体就餐案立案

更新时间:2011-07-08 17:34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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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被告

  本报讯(记者杨艳)因禁止乙肝携带员工到食堂集体就餐并强行辞退该员工,5月24日,王华阳(化名)以侵犯一般人格权为由将原单位保定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7月4日,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参加福利体检后,被公司禁止到食堂就餐后又被离职

  王华阳原系保定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工,因在公司组织的福利体检中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他首先被拒绝到公司食堂就餐,后又被以“不符合公司企业文化”为由辞退。王华阳此前曾将公司起诉到法院,但法院坚持按劳动纠纷处理,并未就该公司的乙肝歧视行为作出审查和裁判。
  2010年2月,保定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始福利体检,体检包括乙肝五项及肝功能。3月3日公司总务部通知王华阳到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部件园医务室复检,3月4日上午王华阳参加了复检。当天,公司运营监管中心负责人与他沟通,告知他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要求他回家治病。王华阳予以拒绝。“乙肝大三阳只是携带乙肝病毒,并不是真正得了乙肝,能够正常生活、工作。他们又说不让我去公司食堂吃饭,不能与他人集中就餐。”王华阳说,“乙肝的三种传播途径表明吃饭、工作都不会传染。于是我据理力争,并拒绝了这种无理要求。”但随后,王华阳的饭卡被公司挂失,不能在食堂吃饭。
  3月5日上午,公司运营监管中心和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王华阳,乙肝大三阳不符合该企业文化和相关制度,要他尽快离开。“我要求公司出示相关制度,但他们表示不能出示,还让我尽快办理各种手续。我说必须给我个说法才能办理相关手续。”然而王华阳回到办公室发现,自己的工作账号此时已被IT部取消。

  在劳动争议和乙肝歧视上产生“争议”

  2010年4月,王华阳向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保定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但保定市南市区法院立案庭认为,此案属劳动争议,应先到劳动仲裁委进行仲裁。
  “虽然我给立案法官强调这是侵权纠纷,不是所谓的劳动争议。但法官坚持认为是劳动争议,坚持让我先申请劳动仲裁,而且坚持不予立案。”王华阳苦笑着说。无奈之下,王华阳只好先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仲裁委2010年8月受理此案。2010年10月15日,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申诉人王华阳与被申诉人是平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王华阳对裁决不服,再次起诉到保定市南市区法院。南市区法院2011年4月6日以劳动争议为案由由原先立案确定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了此案,5月18日,王华阳收到了南市区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认为,王华阳与公司之间确实存在过劳动关系,且现在双方都认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双方并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公司另外支付给王华阳一个月工资1483元。对于被告是否乙肝侵权及原告王华阳关于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建议原告另行处理。
  “以劳动争议为案由审理根本就不会审查公司的歧视行为,更不会支持我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承办此案的李法官也说了,只对是否平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裁判,而不管是什么原因。”王华阳说,“所以我只好再次提出侵权诉讼。”

  律师京冀往返4趟终于立案

  “从5月24日我第一次来保定立案到现在,我往返跑了四趟,好在终于立上案了。”王华阳的代理人、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说,“其实这个案子案情很简单。”李方平律师认为,用人单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食堂集体就餐”的规定是赤裸裸的歧视行为和人格贬损;而擅自检测员工乙肝的行为更是侵犯了隐私权。
  国内知名反乙肝歧视人士陆军认为,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到食堂集体就餐是赤裸裸的乙肝歧视,很容易误导公众。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或修订了很多法律法规来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生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平等权利,扭转公众对乙肝的错误认识。但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到食堂就餐明显是与国家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生活的要求背道而驰,会误导公众,使社会产生对乙肝的恐惧。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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