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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乙肝歧视案原告获赔7000元

更新时间:2011-05-19 20:56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5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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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告终 原告获赔7000元

  昨日,乙肝病毒携带者龙跃(化名)走进成都高新区法院。因遭遇拒聘,他将成都普什信息自动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也是成都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本报曾报道)。

  这起官司最终以达成调解告终,赔偿金额从最开始的4万元降到了7000元,其中并不包含精神赔偿。

  赔偿金以误工费为基础商定

  庭前调解时,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就是起诉的案由问题。

  在龙跃的委托代理人成卓(化名)看来,这直接关系到赔偿的金额,“案由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意味着适用的法律不同。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赔偿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龙跃索赔的总额是4万元,其中精神赔偿就占3万元。他最开始希望以侵害就业平等权为由起诉,但直到走入法庭,这起案件的案由还是被定为劳动争议纠纷。

  “就算开庭,定为劳动争议纠纷的精神赔偿,都难以获得支持。”成卓说,在起诉前,他们就有所了解,劳动争议纠纷焦点是在合同上,而龙跃根本没与公司签订合同。拒聘事件对他打击最大的是在精神方面,而非经济损失。

  经过调解,普什公司将赔偿金额从3000元提到了5500元,最后同意支付7000元。但这笔赔偿金,仍是以龙跃的误工费为基础商定的。无论是在公司还是法官看来,这起案件中的精神赔偿依然是一个无法物化的数额,不管是调解还是开庭审理,能够获得支持的几率都不高。

  “三驾马车”仅一个法条可用

  “我们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称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三驾马车’,但能适用于该案的只有一个法条。”承办法官罗柯说,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适用于劳动争议案处理的3部主要法律中,可能只有这个法条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用。

  而之所以案由定为劳动争议,则是因为“侵害就业平等权”目前还不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案由。乙肝就业歧视这类案件,也被认为是劳动争议纠纷中的新类型。

  昨日在法庭上,成卓又提出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案由,认为公司侵害了龙跃的就业平等权、隐私权、尊严权3项权利,但未获得认可。

  成卓说,“对于因乙肝而受到就业歧视的人来说,现在确实缺乏合适的可诉事由。”

  公司称道歉不是因为拒聘

  “我们作出道歉,只是因为我们在体检中安排了乙肝项目。”在代表公司当庭对龙跃作出道歉后,普什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郑显华说,公司没聘用龙跃,是因为他在体检时曾找人替检,是不诚信的表现,而作出道歉,也不是因为拒聘。

  “找人替检是因为担心,拒聘的结果也证实了这种担心。维权这么久,我觉得值。”接受公司的道歉,龙跃依然认为这次事件就是就业歧视。从维权到现在,历时半年多,打了两场官司,但他觉得值。他说自己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争口气。

  尽管声称拒聘另有原因,但郑律师说,“就算龙跃能够进入公司,公司也不得不考虑其他员工的感受。哪怕是普通的公司聚餐,其他员工也会有所担心。”

  当事人已经找到新工作

  调解结束后,龙跃再次向华西都市报记者提出,不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也不刊登照片。去年11月,他已在绵阳找到了新工作,但直到现在还没体检,新东家也不知他携带乙肝病毒。

  “我还是不敢说,怕再丢掉工作。”他说,这份工作对他意味着一个新的开始。从2005年到现在,他已经被拒绝了很多次。这次之所以敢于维权,是因为国家的相关政策有了改变。虽然这场官司看似是自己获得了赔偿,但他并不认为对他们这类人的歧视就真的消失了。

Tags: 成都  乙肝歧视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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