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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医院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诉讼立案

更新时间:2008-03-04 17:49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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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医院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诉讼立案
2008-03-01 05:31: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北京)

  本报讯(实习生王桂环)2月27日,由于医院未经体检者本人同意,擅自将入职体检结果交给了用人单位,乙肝病毒携带者邹扬(化名)将伊美尔幸福医院告上法院。据悉,这是我国首个因医院向用人单位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状告医院的案例。

  邹阳的代理人王爽介绍说,2007年8月,邹扬被北京某单位录用,并到单位的指定体检机构——伊美尔幸福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医院出具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有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等体检结论,并且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连同乙肝五项的体检报告单,一并给了录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

  2007年9月13日,地坛医院乙肝病毒携带门诊的专家蔡皓东看过邹扬的体检报告后,出具了“乙肝非活动期病毒携带者,HBV-DNA阴性,不具有传染性,不用治疗,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的医学证明。

  最终邹扬顺利留在了该单位。

  邹扬认为,伊美尔幸福医院的体检结论具有很大误导性,还导致体检报告的信息进一步扩大到其他部门(主要是领导层)。这种泄漏个人隐私的行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2月2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邹扬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笔者就此联系了伊美尔幸福医院,院方表示对此事尚不知晓。

乙肝携带者入职受阻 诉医院侵犯隐私

 入职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院随即将结果送到用人单位,并称当事人携带病毒有传染性。邹女士被拒绝录用后,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医院诉到海淀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日前法院已立案。昨日医院方表示,尚未收到受理通知单,不便回复。

  入职体检查出携带乙肝病毒

  去年8月11日,邹女士到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做入职体检,体检项目为血检和胸透,3天后被医院通知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复检后医院在体检报告中写下,“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

  邹女士说,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将体检报告送到用人单位,导致自己被拒绝录用。事后,邹女士又通过地坛医院相关专家检查,确认携带乙肝病毒,但没有传染性,才被单位同意录用。

  隐私被泄露 应聘者告医院

  昨日,原告代理律师称,由于经过地坛医院权威专家检查,认定邹女士携带的乙肝病毒没有传染性,因此伊美尔医院的体检报告有误导性;同时,医院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体检报告送到用人单位,造成当事人入职受阻,被录用后对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侵犯了隐私权。

  律师称,按照规定如果肝功能正常,病毒只会通过血液、性接触、母婴三种渠道传播,日常生活不会传播,相关法规也规定类似乙肝病毒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医院有保护隐私的责任,“报告错误在前,侵犯隐私在后。”

  昨日,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法务部员工表示,目前尚未接到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单,因此不便对此事做出回复。

  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择日开庭。


来源:新京报  作者:记者 贾鹏  编辑:任柳萌

Tags: 医院  立案  诉讼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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