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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

更新时间:2008-02-27 18:02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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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规定禁止“小三阳”患者从医等三大问题成辩论焦点,律师呼吁立法保障此类人群就业权益

  去年12月,小陶为讨说法,一纸诉状将医院起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当时发布的公开招聘公告规定录取他入院工作。

  2月25日下午,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就“‘小三阳’患者不予录用是否明示”等三大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据(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称,此案是江西首例“乙肝歧视”案。

  庭审:被告单位法人代表缺席

  2月25日15时整,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小陶的委托代理人是他外公张军(化名),今年已经60多岁了。由于他俩都是第一次上法庭打官司,心里特别紧张。

  当日14时05分左右,小陶和张军提前坐在了原告席上。过了5分钟左右,被告省城某医院两位工作人员和医院的一位辩护律师来到法庭,而医院的法人代表未到场。

  直至15时03分,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仍未到庭。

  焦点:原告究竟有没有“小三阳”

  15时05分左右,此案正式开庭。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小陶称,他就读宜春医学院时有“小三阳”,但后来检查过一次,发现没有了。对此,被告律师表示,小陶患有“小三阳”,属于病毒性肝炎病原携带者是不争的事实。从临床意义上讲,“小三阳”意味着体内有肝炎病毒的存在。

  针对小陶两次体检的结果不一致,庭审中,法官询问被告律师:“有两次体检的结果吗?”可被告律师未向法官提交小陶两次体检的书面结果。

  是否有明确规定“小三阳”禁从事医务工作

  小陶提出,医院在网上发布的招聘毕业生公告中,对体检的要求是参照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执行,但此标准并没有规定“小三阳”患者不可从事医务工作。

  医院认为,医院发布的招聘公告提到,体检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不是按照该标准执行。另外,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对于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可另行规定。答辩人作为儿童专科医院,属特殊行业,招聘临床医护人员,完全可以对体检标准作出特殊的要求。

  “小三阳”患者不予录用是否应该明示

  对于“小三阳”患者不予录用是否应该明示,双方也存在截然相反的态度。小陶诉称,他参加了医院组织的几次考试,医院并没有告诉他,医院对“小三阳”患者将不予录取。

  对此,被告律师在答辩状中强调,在2007年6月29日专业考试之前,医院招考组织人员明确告知参考人员,如体检不合格(如“小三阳”)者;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将不予录用。

  当日17时左右,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医院:今后发布招聘信息要告知体检标准

  小陶告诉记者,开庭前,他从省人事部门拿到一份医院写给省人事仲裁委员会的《有关小陶体检和未录用的汇报》,此份汇报上加盖了医院的公章。

  记者注意到该汇报材料最后一段话如是表述:医院一定要吸取教训,今后,在招聘时要告知体检标准和其他各项规定,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和透明。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此案为江西“乙肝歧视”第一案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给医院的一份仲裁建议书中,已提出医院方随意变动已经公告的招聘条件,有失公平公正的招聘原则。由于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尚未出台具体的体检标准,目前,一些事业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大都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

  据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称,此案是江西“乙肝歧视”第一案。

  律师:应立法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益

  2005年1月17日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要不是乙肝病人,属于体检合格。这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是一个福音。但事实上,乙肝歧视问题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招聘中仍然广泛存在。

  江西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之春称,根据医学常识,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需经过特殊治疗,只要定期复查就可正常工作、生活,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不会对周围的人群构成直接危害。为保障这些人就业的合法权益,建议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刘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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