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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立法破解难题

更新时间:2008-01-12 17:48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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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4/11:15


 “两法”规范用工秩序

  关键词 【立法】

  两部法律的出台是今年劳动保障领域的大事。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8月30日,《就业促进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

  其后不久,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出“辞职”,而这次大规模的“辞职”是由公司组织安排的,“辞职”员工随后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惟一变化的就是再次签订劳动合同。

  华为的做法被普遍质疑为是在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风险,因为企业担心《劳动合同法》十四条对无限期劳工合同的规定可能意味着职工再次端起了“铁饭碗”。这一事件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了巨大反响。

  近年来,劳动领域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比较明显,这种情况急需扭转。如果继续坐视劳动关系中失范、失衡的现象持续下去,结果必然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单赢,劳动纠纷与劳资矛盾有走向恶化的风险。然而我国的国情又决定了在现阶段不可能过分强调劳动者的权益,因为那样同样可能造成资本流失的风险,劳动者也将因就业岗位的减少而陷入就业不足的境地。因此,国家的立法方向应当是鼓励劳资合作与双赢,即能让用人单位能够继续获取合理收益,又能够改善劳动者的境遇。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恰恰体现了这样的思路。《劳动合同法》既不是为了单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不是为了单纯维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权益,而是通过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终止行为来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华为的行为如何评价?对此说法不一。但是不论如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给了企业一个调整内部规章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机会,企业应该捉住这个机会。

  今年在劳动保障法制领域的另一件大事是《就业促进法》的出台,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为我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长远讲,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格局将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统筹城乡就业、解决新成长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任务艰巨,《就业促进法》就是将近年来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措施办法和资金投入制度化,由此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有效地实施和运行。

  消除就业歧视措施不断出新

  关键词【歧视】

  今年6月27日,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发布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报告》,京津沪杭等11个大中城市的98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内地的115家分公司或合资公司接受了调查。调查发现,77%的跨国公司人力资源部明确宣称在招录员工时会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摩托罗拉、西门子、飞利浦知名公司赫然在列。

  权威的医学研究表明,乙肝并不通过消化道传染,但是目前我国一些法律法规中有关乙肝的错误条款并没有加以修正。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就仍然把乙肝、丙肝归类于消化道传染病,这样的错误不纠正对于社会的误导是必然的。

  在这种情况下,出台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就显得紧迫起来。5月30日,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意见》明确指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随后,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出现了重大的推动力量,8月30日颁布的《就业促进法》专门设立了第三章《公平就业》,这是对就业歧视最为有力的回击。该章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今年,“三清团”这个名词开始在大学校园流传。“三清团”是本科、硕士、博士都就读于名校的学生的代名词。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把用人的学历要求逐步升格成硕士乃至博士的同时,对应聘者 “第一学历”也越来越重视:因为本科不是“211”,因为“第一学历”是中专,博士应聘教师还是屡屡被拒。《中国青年报》7月23日的调查表明, 69.9%的人认为用人单位看重第一学历不合理。

  如何通过立法把类似于学历歧视这样的未解决问题列入下一步议程,应该是反歧视立法领域的新课题。是继续出台具体有针对性的法规还是出台专门的反歧视法?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继续关注。

  外围制度改革可望为就业松绑

  关键词【外围制度】

  影响就业形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劳动力规模的变化、经济发展水平所能提供的岗位数量多少、就业政策法规的完善等内部因素,还有一些在社会经济政治发展过程中定型下来的一些对就业产生连带影响的外围制度,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就是其中对劳动者就业产生重要影响的外围制度。

  今年,我国很多省份开始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2007年10月24日,云南省公安厅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南此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非农业人口”、 “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南京今年也计划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改为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将会对城乡统筹就业形势产生积极影响。首先,这意味着进城农民工将去掉“农”字标签,获得与城市公民平等的社会身份,这是向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迈出的重要一步,昭示着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法理上有了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最终转移创造了条件。这对于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平等的劳动就业制度是关键的一步。

  当然这个过程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目前很多城市都制定了新的户籍迁移政策,但是也有一些附加条件存在,比如有地区规定“凡在市区购买商品房者,可进入本市;在市区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者均可将户口迁入。”北京市也规定凡投资50万元以上者,可以获得北京市几个规定地区的户口。这样,对于农民工来讲,进城的经济成本加大了,其他方面成本如子女教育成本、生活成本等也并非进城农民短期之内可以负担。这表明城市要消化巨大的转移就业人口仍需时日,因此政策上难以实现一步到位也属正常。

  户籍制度改革的另一个直接关联群体是大学生。

  改革后的户籍制度却给大学生落户大城市提供了便利。南京市就规定大专院校的毕业生被本市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两年,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实际缴费满两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处落户。云南高校应届毕业生在省内工作,凭毕业证书和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就可落户。大学毕业生获得大城市户口的门槛是实实在在地降低了,似乎给他们选择就业松了绑,但是这也加剧了结构性的就业不足风险,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只能是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调整。

  休假制度变迁见证就业质量提升

  关键词【就业质量】

  温家宝总理于12月7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经过十多年的酝酿,职工带薪休假终于等来了国务院的权威解读,进入了有法可依的实质性实施阶段。

  这个条例解决了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的问题;解决了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经济补偿问题;基本实现了对各类所有制用人单位的覆盖;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监督检查。

  休假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标志着我国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在不断提升,也折射了我国福利制度完善的一些一般规律。

  首先,就业质量的提升和福利制度的完善要依靠经济发展所建立起来的财富基础作为依托。《劳动法》开始实施时的1995年,我国GDP是58478亿元,而2006年,我国GDP已达到 210871亿元,增长了3倍。十多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家财政实力和企业经济实力不断提升,社会财富极大丰富,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物质基础基本具备了。

  但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能自发地解决社会的公平、公正问题,不能自发地有利于劳工,政府应该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有所作为,主动进行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说,带薪年休假制度面临的最大困难,还与我国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有关。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个制度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比较容易落实。但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在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和企业,实行带薪年休假恐怕有相当的难度。

  尽管如此,福利制度的建设并非完全缺乏对企业利益的关照。刚刚结束的十七大提出要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济发展方式从‘又快又好’到‘又好又快’,这个转变只能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方式的创新。作为企业来说,福利制度的升级正是管理创新的一个环节,抓住这个机会,提升企业文化层次和对劳动者的吸引力,正是企业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机。

  因此,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进福利制度建设,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质量,时机已经成熟。

Tags: 难题  2007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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