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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用法律武器PK“乙肝歧视”者

更新时间:2007-04-11 10:29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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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张某连续应征了几家公司,最后好不容易收到了用人单位的聘书,在张某兴高采烈准备上班的时候,意外发生了:体检发现他为小三阳,被用人单位拒绝。他痛苦万分,昨日来到医院请求更改体检报告。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消化科陈洪副主任医师告诉记者,近期已连续接诊了6例类似患者,都是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丢失了工作。(4月5日新华报业网)

  面对“乙肝歧视”频发,一些学生家长为保住孩子的工作,哭着请求涂改化验结果,有的甚至跪在医生的面前。作为医生,化验报告是不能更改的,明知这个群体利益受到损害,他们也感到很无助。

  解聘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惟一理由就是怕他们传染。其实,现代医学研究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健康携带”,不会对他人造成传染。和乙肝患者一起吃饭、玩耍、谈话、看书等等,也不会传染乙肝。80%-90%并不出现症状,主要通过血液传播,只要避免输血、扎针、手术、镶牙等医疗过程,就不会被感染。许多夫妻生活多年,一方有乙肝而另一方始终不被感染。

  我觉得,与其跪在医生的面前求情,倒不如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限制的职业仅为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那么,除这些行业外,谁损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谁就要向他们赔偿损失。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有必要对其他没有限制性的行业的体检标准,应在相关法律上,将“非歧视”原则具体化,用条文加以限定,取消乙肝五项检验,以肝功能为准。如违反有关条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仅如此,还要强化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这个问题不解决,纵然被处罚了也不会吸取教训。据悉,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约1.2亿人,这个庞大的人群在升学和入职体检中常遭受不公平待遇。这就意味着,中国至少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劳动力将被排除在经济增长之外,不仅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还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这种说法决非危言耸听。强化责任,就要对别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这样的责任才有价值,才有凝聚力,也才能帮助我们去战胜一切困难,达到既定的目的。

  和谐社会是一个各方面利益都得到关切和照顾的社会。但愿各行各业严格依法办事,但愿“乙肝歧视”者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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