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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天津首例乙肝歧视案

更新时间:2006-06-03 15:48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6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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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约有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其中慢性乙肝病人3000万。中华医学会日前发布消息称,通过对六个城市随机调查发现,我国六成乙肝患者饱受乙肝之累,失去获得理想工作和学习的机会,他们的生活也因此彻底改变。

  2004年,乙肝携带者张先著因被安徽芜湖人事局拒绝录用公务员而起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直接导致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出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取消对公务员乙肝携带者的歧视待遇。但遗憾的是,在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录用、部分学校的招生录取中,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所遭遇的尴尬仍无法回避……

  “我最不能忍受的,是他们像躲瘟疫一样躲避我的眼神,让我平生第一次深刻理解了什么叫做‘歧视’。”早在10个月以前,就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凌云(化名),因为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约,至今仍处于失业状态。伤心、无奈过后,他毅然地将用人单位告到法院,引发了天津“首起乙肝歧视案”。

  凌云说:“我国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我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公正的法律,消除人们对我们的误解,让更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能享受平等的就业权利,讨回一个正常人的尊严。”

  乙肝携带成为“原罪”

  到手工作突然“泡汤”

  凌云,25岁,2005年7月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据了解,凌云来自四川贫困的农村,全家举债让他读完大学,至今仍欠银行助学贷款和学校学费(协议两年内还清)。2004年年底,毕业前夕,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到西南交通大学招聘毕业生,老师们毫不犹豫地推荐了凌云。此后,凌云的表现也赢得了该设计院的信任,顺利通过了考查。同年12月27日,凌云与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西南交通大学三方,签订了高校毕业就业协议。

  在各高校大规模扩招、就业形势愈加严峻的时候,找到一个能发挥自己所学专业的单位,同时还有机会到天津这个大都市工作,无论是凌云还是他的父母,都感到非常欣慰。但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份喜悦并没有维持多长时间,等来的却是无尽的失望与伤心。

  2005年7月10日,凌云满怀兴奋地来到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报到,7月15日正式开始培训。凌云对记者说,最先的一个来月,一切都非常愉快。8月3日,单位组织去第三医院体检,尽管肝功能正常,但是,在体检时却查出乙肝小三阳。此后,一切都开始变样了。

  “原来我们去的时候,大家都是一张桌子吃饭,现在单位负责人就吩咐伙食团特地为我们四个(两个同学是小三阳,两个同学是大三阳)准备了特制的餐具,叫我们把菜装好带到寝室去吃!天呀,这是我长这么大第一次被人歧视!隔离用餐!”凌云气愤地说,“更绝的是,单位还立即安排招待所的管理员,将我们隔离到一个专门的房间里面住,我们坚决不同意,才没有实行。”

  第二天,设计院带着这些学生来到天津市传染病医院复查DNA。一个星期后,复查结果出来,尽管复查DNA指标小于1000,属于正常,且凌云肝功能显示正常,但是,设计院仍然以初检医院的乙肝小三阳结果为由,拒绝与凌云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单方解除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将凌云的人事档案退回学校。

  凌云说,事后,他和另一名同事曾到天津传染病医院详细咨询传染病学专家,对方明确表示小三阳结果只代表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肝功能检查正常即代表他们不是乙肝病人,他们的复检结果是合格的。此后,凌云又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南地区最大的医院之一)检查并咨询专家后得出了同样的结论,自己仅仅是“非活动性乙肝病毒携带状态”,专家明确指出了这种情况只是不适合饮食和婴幼保健两种工作。传播方式也是血液、母婴和性途径,正常吃饭等生活工作接触都不会传染。

  “我屡次三番找到设计院的领导,或是打电话,或是发电子邮件,说明上面的情况,但是,他们依然明确表示拒绝恢复协议。”凌云失望地说。

  诉上法庭为讨尊严

  天津受理首例乙肝歧视案无奈和绝望中,凌云无意间登录了全国著名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将自己的遭遇倾诉在了网上,引起了“肝胆相照论坛”近20万网友的热烈反响。凌云突然发现,众多乙肝携带者网友大多有着和他类似的受歧视经历,凌云感到自己不是孤单的。在众多网友的支持和鼓励下,凌云决定用法律手段讨回尊严。

  5月24日,凌云以用人单位违约为由将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起诉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原告认为,原告系乙肝病原携带者,并非乙型肝炎病人,身体状况符合被告单位设计工作的要求,但被告以原告的体检结果单方面将原告确定为乙型肝炎病人,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规定,违反了协议的有关规定,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精神赔偿1元,违约金2000元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

  记者从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已经被该院正式立案受理。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王女士称,该单位是一个国有企业,工作性质决定经常要集体出差在外,职工要一起生活、吃住,其他职工对乙肝等传染性的病人非常反感。因此,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写明,如体检遇到不适合工作性质的或严重的疾病,毕业生将被退回。第三医院虽然没有肝炎科,也不是肝病的专业医院,但是一家市级医院,有检查确诊乙型肝炎的资质。为了慎重考虑,还安排到市传染病医院复查。因该院只给了一个指标,便又拿到第三医院,答复仍是乙型肝炎,因此与凌云等毕业生解除了用人协议。王女士同时表示,即使凌云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研究院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解除协议也并不违反国家规定。

  著名肝脏生化药理学专家刘耕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痛心地疾呼:肝病已经演变成一种严重的“社会病”,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刘耕陶说,乙肝患者不仅有来自身体与经济上的压力,更有社会歧视的压力与心理上的困惑。现在不少人“闻肝色变”,这是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错误观念和偏见。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就是通过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黏膜及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刘耕陶说,中国有1亿多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中很多都是很优秀的人才。社会不给他们施展能力的舞台,将是巨大损失。现在,社会大众对艾滋病患者都表现出了极大的宽容,却为什么非要将肝病患者排斥在外呢?政府应该从政策上大力支持肝病患者,尽力消除社会大众对肝病患者的歧视心理。

  针对这一案件,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说,劳动权是基本的人权,一个人有劳动的能力他就有劳动的权利,剥夺了一个人的劳动权等同于剥夺了他的生存权利,这样的权利是必须由国家严格加以保护的,国家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而存在的。乙肝歧视现象是违反科学的、违反社会公德的,同时也违反了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李方平赞成乙肝携带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立法滞后

  期待《劳动合同法》予以保护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和虚假商业广告的误导,社会上出现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现象,致使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一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人事部、卫生部于2005年1月20日联合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已经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是合格的。

  然而,在公务员招考之外的广大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据“肝胆相照论坛”负责人魏全介绍,在“肝胆相照论坛”,每天都可以看到乙肝网友们大量的帖子,倾诉自己就业被歧视的遭遇。有的大学毕业生,因为乙肝携带,毕业两年间被用人单位拒绝了30多次,至今找不到工作。

  据魏全介绍,他们曾在论坛上就“乙肝歧视”问题做过大量调查,结果表明,乙肝歧视现象的大量发生主要有两个根源。第一个根源是大众规避风险,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心理。由于受对乙肝的科学认知水平限制,特别是受一些医疗单位和药商无限制地夸大乙肝危害的影响,社会上普遍对乙肝有一种恐惧心理,生怕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呆在一起就会立刻传染给自己。虽然现在正规的医疗机构都做了大量的科普工作,说明乙肝不会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染,但是在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驱使下,用人单位还是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

  魏全说,乙肝受到歧视的第二个根源,也是更重要的根源,则是现行法律的滞后。大量案例表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等做出有效保护,以致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自身占据的有利资源,随意拒绝录用病毒携带者。《传染病防治法》是国内第一部明确规定病原携带者不得受到歧视的法律,但遗憾的是,该法律的规定仅是一原则性规定,既未界定歧视的定义和范围,也未明确歧视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被法官们所应用。乙肝歧视具体到就业录用阶段,劳动者维权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为歧视发生在录用阶段,在这一阶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因此无法适用劳动保护的一整套程序,造成了劳动者在这一阶段的法律保护空白。

  魏全认为,要解决就业领域广泛存在的乙肝歧视问题,除了加大乙肝的科普宣传工作力度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刻不容缓地完成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法律保护。

  让众多乙肝患者们感到欣慰的是,今年3月20日到4月2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了《劳同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肝胆相照论坛”也专门组织法律人士撰写了万言建议书递交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得到重视,使1.2亿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能够在《劳动合同法》中得到切实的保护!”魏全这样说。

稿源: 北方网—天津日报 编辑: 张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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