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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稿完成: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更新时间:2005-08-22 18:02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4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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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完成,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明年有望列入立法计划


  因感染乙肝被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安徽青年张先著状告人事局,成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有望为解决公务员录用纠纷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依据。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我国实施15年的行政诉讼法有望明年启动大修程序,有关修改建议稿近日已形成,规定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昨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透露,该修改建议稿汇聚了6个高校专家版本的精华。他是在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上做上述表示的。

  李援介绍,行政诉讼法修改目前仍在征集意见阶段,力争明年列入人大立法计划。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修改都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属于第一类要上会的法律,行政诉讼法属于第二类,待研究成熟后可以上会。

  修改建议稿由现行法律的75条扩充为198条。在基本原则中新增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规定法院对行政争议行使最终裁决权。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李援认为,现行法律与执行原则不符,应该修改。建议稿修改了这一规定,明确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负责人马怀德说,实践证明,停止执行对行政的影响不大。

  修改稿解读 解读1 不履行判决处藐视法庭罪

  为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建议稿首先规定了告诫程序: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先为告诫,确定适当期间并通知义务人在此期间内履行义务。该期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不履行者,强制执行。

  其次,增加了督促履行的手段,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金额为8000元。

  建议稿进而确立“藐视法庭罪”,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藐视法庭罪的确立,反映了我国立法对于改善司法环境、提升司法权威的政策导向作用。

  解读2 告县官不由县法院管辖

  修改稿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被告在同一个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申请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最邻近区域的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使得地方政府的法外干预严重影响行政审判的独立和公正。建议稿通过提高审级、指定管辖等方式,试图解决基层法院遭受外来干预等问题。

  解读3 不服复议可告复议机关

  建议稿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

  现行法律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改变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样的规定对复议程序的设立没有实质意义。

  据统计,经过复议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复议维持,这其中复议机关害怕当被告,以维持来敷衍塞责是主要原因。

  专家认为,现在的修改强化了复议机关的责任心,督促复议机关认真履职。

  解读4 公民可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建议稿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这一条是新增规定。公益诉讼是为了纠正公共性不当行为,而某些不当的公共性行为可能与提起诉讼的人并不存在个人利益关系,因此需要赋予检察机关、社团和普通民众在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的起诉资格。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它应当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了防止有的检察院怠于行使,又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后检察院不提起的,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

  解读5 公务员不服处分可诉讼

  建议稿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规定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决定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划分,决定行政机构的编制,设立、增加、减少、合并工作部门的行为等。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建议稿没有保留这一内容。这意味着如果公务员不服从单位处分,或者因公务员录用发生纠纷,以及教师对职称评定不服的,将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行法律规定将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任用、奖励、惩戒、辞退等排除在法院审查范围以外,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任免数量多,涉及面广,而且有相应的申诉救济渠道,不需要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且,此类争议多属于行政政策问题,法院不便于审查,行政机关自行处理有利于保障行政效率。

  事实上,我国目前对内部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来自行政机关本身包括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人事部门等。监察机关的监督只限于行政处分,对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无权救济,对行政处分只能给予建议,监督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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