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报报道了河北经贸大学55名新生因感染乙肝被校方要求休学,部分学生联名将学校告上法庭一事。昨天记者得到最新消息,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已就此案做出裁定,以学生与学校之间是“非平等主体”为由,驳回了原告学生的起诉。
起诉 学生希望能重返校园
2004年9月,在河北经贸大学新生入学体检中,共有55名新生没有通过乙肝检查,学校要求他们休学一年进行治疗,后55名学生全部离校;2005年5月10日,已休学在家大半年的河北经贸大学学生王华、杜正林等4名学生,联合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重返校园、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以及向原告赔礼道歉等;5月17日,新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案件受理后,法院原定6月9日开庭,后又宣布庭审延后;昨天上午,记者从原告学生的辩护人宋福君律师处获悉,新华区人民法院在未开庭的情况下,直接做出了民事裁定。
驳回 诉讼费用由学生负担
记者昨天得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被告河北经贸大学对原告做出‘因病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一年,回家养病’的休学决定,系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属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原告以被告对其做出的休学决定构成民事侵权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50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 原告将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辩护人宋福君律师告诉记者,在提起诉讼前,双方在“学校让学生休学”这一做法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上存在一定争议,后来参照我国《教育法》中的具体条文才提出了民事诉讼。
“不过原告的几名学生准备接受这个裁决,转而提起行政诉讼。”宋律师说,“鉴于目前的状况,提起行政诉讼更有利于学生诉讼,因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对于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