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针对本报6月1日见报的《落选公务员状告省国税局》,昨日省国税局相关人士透露,欲提起公诉的落选公务员常路(系化名),经医院体检证实,系乙型肝炎患者,按照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过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第七条规定,为体检不合格,不能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根本不存在乙肝歧视一说。
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过标准(试行)》规定,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常路在录用机关指定的某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了体检,医院根据体检情况做出的初步体检结论为乙型肝炎患者。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省国税局提议考生进行复检,在复检过程中,医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增加了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并将复检考生的血样送往长沙市某传染病医院。两家医院复检结果均为乙型肝炎。体检医院根据检验结果作出体检结论:“乙型肝炎,肝功能正常,乙型病毒DNA阳性,不合格”。并非如常路所言,他仅仅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不是肝炎。
依照医院出示的体检结论,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规定,省国税局作出了不予录用的决定。
据介绍,公务员录用的体检项目的确定,是医院根据人事部、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所设立的,不存在超越通用标准体检检验项目范围的情况。与常路一起同时进行复检的还有若干名考生,其中有一部分的复检结果为乙型病原携带者。对于这一部分考生,省国税局已经按规定进入了考核程序,并进行了录用,因此,根本不存在乙肝歧视的问题。记者戴丹 实习生 张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