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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体检:小三阳视为不合格?

更新时间:2005-03-22 14:11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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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报讯 备受关注的我省公务员体检标准已经出台,除参照人事部相关规定外,还结合我省实际作了新规定。业内人士认为,对照新标准,就医学角度而言,小三阳患者体检时将全部视为不合格。

  “小三阳”全部视为不合格


  据介绍,和以往相比,新规定对乙肝的要求更加严格。新规定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而我省去年相关规定却是“乙肝三系检查小三阳者同时加做HBV-DNA检查,HBV-DNA阳性的不合格,阴性的合格。”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在医学上,所有小三阳患者都可以明确认定为肝炎,绝对不可能达到“经检查排除肝炎”的新标准要求,但如果按照我省去年规定,则只有20%左右的小三阳患者HBV-DNA会呈阳性,也就是说,80%左右的小三阳患者仍可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

  “艾滋”标准仍未确定

  另据了解,虽然新规定明确指出“艾滋病,不合格”,而且专家也认为这完全可看作是对“艾滋病毒携带者”网开一面,但“艾滋病毒携带者”能否在我省2005年的公务员招考中视作合格仍未最后决定。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省已就此事请示人事部,但至今未有答复。

  体检过程将更严密

  新标准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具体做法,明确要求体检要在录用管理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设区市的市级体检中心进行,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市应建立由5-7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体检疑难问题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招考单位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要求,体检组织单位应及时予以复检。复检应在录用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各级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在录用过程中对报考人员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考人员进行复检。

  据悉,体检新标准将从今年开始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执行,原有标准即予废止。记者 周文青

另据《法制日报》报道:

  记者核实

  小三阳患者不全是肝炎患者

  本报讯 针对“在医学上,所有小三阳患者都可以明确认定为肝炎”一事,记者今天上午采访了北京市体检中心的有关人员。

  该中心负责专项体检的医生对记者说,单凭小三阳不能确定得了肝炎,还要参照转氨酶和肝功检查结果。也就是说,“所有小三阳患者都可以明确认定为肝炎”这一结论是错误的。小三阳患者排除肝炎的,依然可以担任公务员。

  除此之外,该医生还告诉记者,乙肝病原携带者排除肝炎的,也可以担任公务员。

  这些体检标准是根据人事部最新出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确定的。

Tags: 小三阳  体检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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