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权取得一定进展,相关法律制定和出台的时候,居然有这样一个黑色文件从广东教育厅发出!非常气愤!
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联系人:陈丽霞;联系电话:020-37627657、87691130;传真:020-37627657、87691130;电子邮箱:gdjszg@163.com 。
本通知以及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材料均可在我厅主页“焦点专题”的“教师资格认定”栏目中下载,网址: http://www.gdhed.edu.cn。
阳性"杀无赦"的厅文件地址
http://www.gdhed.edu.cn/Attachment/jsjxjy-js.doc
教育厅的网上文件,可以下来看看,真的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见附件2),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附件2
教师资格认定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序号 HBsAg HBsAb HBeAg HBeAb HBcAb 结果判定
1 + + + 不合格
2 + + + 不合格
3 + + 合格
4 + + 不合格
5 + 合格
6 + + + 合格
7 + + 合格
8 + 合格
9 - - - - - 合格
10 + 不合格
11 + 不合格
12 + + 不合格
13 + + 不合格
14 + + + 不合格
15 + + + 不合格
16 + + + 不合格
17 + + + + 不合格
18 + + + + 不合格
19 + + + + + 不合格
20 + + 不合格
21 + + + 不合格
22 + + + 不合格
23 + + + 不合格
24 + + + + 不合格
25 + + + + 不合格
26 + 不合格
27 + + 不合格
28 + + 不合格
29 + + + 不合格
30 + 合格
31 + + 不合格
32 + + 合格
参考1:
《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特别强调,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为合格录用标准;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者,也不能被任何用人部门拒录。
参考2: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其他合格]
参考3:
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
5、患慢性肝炎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原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参考4: 山西省教育厅
体检表中心电图、B超、乙肝、两对半项目暂不作要求。但体检中发现心脏、脾、肝功项目异常者,必须做上述项目的检查。
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点击进入广东省教育厅相关网页
HBsAg+一律不合格!
给广东教育厅长的信:
director@gdhed.edu.cn
厅长:
您好!
以下是各种参考,请过目:
参考1: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和专家的研讨,最新《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特别强调,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为合格录用标准;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者,也不能被任何用人部门拒录。
参考2: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其他合格]
参考3:
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
5、患慢性肝炎且肝功能不正常者不合格(肝原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合格))。
参考4: 山西省教育厅
体检表中心电图、B超、乙肝、两对半项目暂不作要求。但体检中发现心脏、脾、肝功项目异常者,必须做上述项目的检查。
参考5:教育部文件中指出教师资格证体检参照(中)高等师范学校录取体检标准,而在此标准中,教育领域仅对学前教育做出限制.
以上所有中央和地方的标准,只要肝功能正常则合格,受到限制的领域仅是学前教育..
而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HBsAg+一律不合格!与以上参考违背.
请重视和修改有关的标准,符合时代精神!体现新一代政府以人为本,三个代表的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