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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给有关HBVER提案的回复

更新时间:2004-09-20 22:15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6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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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主党派联盟曾在3月份经过热烈讨论,以压倒多数的优势拥趸通过《关于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建议》提案,尔后由民盟全国人大代表带往两会。事后,该全国人大代表相继收到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工商管理总局、财政部四大部委回复。
以下是浙江省卫生厅给浙江民盟《关于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建议》提案的回复。


关于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
第50号提案的答复A

民盟省委:
你们在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建议》提案(第50号)悉。经会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正如提案所述,我国是肝炎大国,浙江省也曾经是乙肝高发区,1979年和1992年两次病毒性肝炎血清流行病学研究结果显示,全省人群乙肝表面抗原阳性(HBsAg)率超过11%,高于全国10%的水平。
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为防治乙肝做了大量工作。具体表现在:
一、省卫生厅从1992年起,对接种乙肝疫苗实行计划免职疫管理,所有的新生儿接种3针乙肝疫苗;对乙肝感染的高危人群尤其是饮食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有计划地接种乙肝疫苗;2002年10月1日,我省又将乙肝疫苗纳入计划免疫,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500多万元,确保全省所有新生儿免费接种乙肝疫苗。经过10多年努力,我省乙肝防治成果明显,计划免疫接种率监测数据表明,全省新生儿乙肝疫苗报告接种率达95%以上。2002年病毒性肝炎血清流行病学研究结果提示,我省1985-1991年出生的儿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率为7.95%,而92-96年出生的儿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率已下降到2%,加上对高危人群实施乙肝疫苗免疫,我省乙肝流行发生重大变化,总体人群中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率已从1992年的11.61%降至5.84%,表明浙江省已从高流行区转入中流行区(乙肝流行区分类定义:乙肝表面抗原率 p;gt;7%为高流行区,2~7%为中流行区,<2%为低流行区)。
二、近年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卫生厅紧密配合,开展了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全省卫生部门已停止医疗广告审批,对过去批准的有关医治乙肝广告全部注销。现一经发现类似虚假广告案件,即移交工商行政部门查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了广告监测中心,对107家报纸、电视广告实施全程监测,及时制止和查处媒介违法医疗广告。2003年,全省共立案查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464起,向违法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介发“行政告诫书”9份,全省广告违法率为1.07%,比上年下降1.57个百分点。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和社区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乙肝防治科学知识,告诉群众目前尚无治愈乙肝的特效药物,免疫接种是预防乙肝的最经济有效的措施;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消除乙肝恐慌,呼吁社会不要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今年4月25日,根据省卫生厅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广泛开展了以“免疫接种,预防乙肝”为主题的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
应当承认,有效防治乙肝,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是一项持久而艰苦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努力。针对当前存在问题,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承担起向社会解疑释惑的责任,加大防治肝炎科学知识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正确认识甲肝与乙肝不同的传播途径,积极消除公众对乙肝的恐慌心理,为改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创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卫生、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及新闻单位的协作,强化健康教育声势和宣传频率,使之深入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方方面面。
二、根据劳动部第五部委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为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规定,乙肝疫苗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范围。鉴于乙肝预防不仅是重大公共卫生课题,也是基本医疗保险面临的实际问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积极向劳动保障部反映,提请在今后政策调整中给予考虑。
三、卫生部1984年颁布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及其修订版明确指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为此,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入托、入学和就业,省卫生厅没有,也从未会同有关部门设置过任何“门槛”。而一些单位自行作出有关限制规定,关键是其主管部门未能依法行政,正确对待。卫生部门将积极协助乙肝病毒携带者争取合法平等权益。
四、省卫生厅对严重危害我省人民健康疾病的防治科研工作十分重视,将这类公共卫生科研列为优先发展项目,鼓励有关科研、防治机构及专业人员对于乙肝防治的科学研究。鉴于我省乙肝流行已转入中等流行区,省卫生厅已组织扩大在成人人群中接种乙肝疫苗的试点及研究工作,通过广泛的疫苗接种,形成人群免疫屏障,从技术角度来化解人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恐惧心理进而消除社会歧视。
近年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事件屡见发生,也出现了数起“民告官”的案件,据新闻媒体报导,国家人事部已有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进入公务员队伍,这是好的开端。新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利可以得到维护。
感谢你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关心,对我省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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