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海兵
不久前国家卫生部、人事部出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此文件正式通过,无疑给全国1.2亿健康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福音。然而,笔者以为,问题不在于有多少人可以越过体检门槛成为大学生(高考体检)、获取学位(毕业体检)及录用为公务员(招录体检),问题的根本是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有权出台这样的体检标准?
如果有权出台,应该依据什么程序出台什么样的体检标准?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系,全国人大可以制定与修改宪法及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其他法律,国务院只能根据宪法与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如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只能依据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部门规章。我国的立法法还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必须制定法律。由此可以判定:像体检标准这种涉及数亿人甚至全体公民的根本权益的基本民事制度,不仅国务院的所属部门无权制定规章,而且国务院也无权制定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如果要制定这样一个体检标准,至少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这一权力,制定相应法律。如果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那么像高考体检、录用体检这类问题有立法的依据吗?否。根据我国的宪法,国家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必须实行无罪(无错)设定原则。
首先,公民的健康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有特别情况,比如,像警察、军队(非文职)等特殊机构录用人员时有权了解被录用人员的健康状况,因为在这些机构工作的人的健康状况是工作效果的一个组成部分。所有其他机构无权在录用人员时检查任何公民的健康状况。因为录用标准只能是是否胜任工作为惟一标准。只要能胜任工作,任何机构就无权进行体检,这正如英雄不问出身。其实统计可以证明,健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仅能胜任工作,而且大多非常优秀。即使像心脏病、糖尿病患者也根本无碍工作。意志坚强的病者或重病者在工作上不会亚于机体无病者。只要抓到老鼠,你管它是什么猫呢?
其次,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人的健康状况影响了他人的安全,否则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必须推定此人无“罪”,也就是我们绝不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我们也绝不可“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漏掉一个”,我们绝不能动辄检查一个人的身份证,登记一个人的信息(时至今日,中国的旅馆还充当公安的角色,任意检查、登记客人的身份证)。
再次,卫生部的这一文件列出了22种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笔者不禁要问,你能穷尽所有病种吗?比如多年前无所谓乙肝,多年前也无所谓艾滋,甚至两年前无所谓SARS,有没有至今仍没有发现的严重影响社会的疾病呢?必有无疑。所以这种体检就陷入了悖论。也许有人说,能查一点是一点,可是这不是学术研究,而是人权与公正,你为什么不查SARS、不查所有项目呢?即使录用时通过检查,你能保证录用后天天检查吗?比如性病随时可得,你(有权)能天天检查吗?你能检查所有劳动者吗?既然不可能穷尽所有疾病,所以就必须根据有害结果来确证。录用时通过检查就能保证今后高枕无忧吗?这种体检是否会减弱一般人的预防压力与动力呢?再说,在一个机构里工作,重要的是公共卫生与个人卫生,任何事情都是内因与外因共同起作用,如果说携毒带菌是外因,则每个人自身的生理与心理抵抗力、个人卫生就是内因。在中国尤其要抓好公共卫生(这恰恰是卫生部门的该干之事),如卫生纸的合格率(目前仅60%-89%),医护人员的消毒培训与操作(不足50%),生活垃圾的处理,医院垃圾的处理,分餐制的推广等。
这一次的录用体检标准虽然说保证了1.2亿乙肝者的权利,但健康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录用为公务员,而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失眠、严重肠胃病、慢性肾炎等不能录用,这公平吗?总结古往今来的成才规律,可谓自古英雄多磨难,这种磨难之最大者除了疾病,还能有什么呢?不用远说,就以大家所熟悉的事例来说:马克思祖传肝病,焦裕禄身患肝癌,至于著名科学家,几乎都得过病,甚至得过重病,大多都终身带病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因为有病,才成就了他们,可谓无病不成才!
强制性婚检已经取消(尽管还有人找各种站不住脚的理由反对),这种高考体检、毕业体检、录用体检还不应该取消吗?这种强制体检及其他诸多政府性强制检查究竟是保证了公民的权利还是维护了部门利益?
这种所谓体检标准的文件还有必要在全国讨论下去吗?文件在法制社会还有地位与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