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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人事局就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提10条建议

更新时间:2004-09-08 11:16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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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如果是公共服务窗口的工作岗位,面相有严重缺陷的考生是否合格?从事规划设计工作,却辨别不清红色与绿色,能否通过体检?昨日,长沙市人事局针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向人事部递交了十条修改建议。据悉,这十条修改建议是多年从事考录工作的同志和长沙市多次承担公务员考录体检任务的医务专家共同讨论的结果,以下是这十条建议中的部分内容。

  长沙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黄晓蒙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说:“该标准是政府录用公务员身体标准在全国首次统一。 从整体来讲,该标准以人为本理念比较突出,比如对肝炎标准有松动迹象。但部分具体条款存在一些在临床上不便于操作,难于定性的方面,我们已对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面相应纳入体检范围

  标准规定:口腔颌面部明显畸形,以及严重的牙颌畸形,严重影响面容者;严重影响咀嚼功能和语言功能的口腔疾病(含重度牙周病和严重口吃);口腔及颌面恶性肿瘤都定为不合格。

  修改建议:当临床诊断出《标准》中未提到的其他严重疾病,如语言功能障碍、面颌部明显畸形等,都应当明确是否合格的问题。

  修改理由:如果某考生颌面长有恶性肿瘤,医生是该定他体检合格还是不合格呢?黄晓蒙说,在讨论中,许多专家就提出这样的质疑,从事公共窗口服务的人员,面相有严重缺陷的是否合格呢?因为在国家的这个新《标准》中,对于考生面相的检查全部取消了。

  色觉无要求不便操作

  标准规定:未对色觉作要求

  修改建议:有红、绿色盲者应定为不合格

  修改理由:一考生报考了规划设计专业岗位,该岗位要求要制作红线图,但是他却无法辨别各种颜色,这样的考生是否能定他体检合格呢?《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修正)》中规定,有红、绿色盲者(职位有特殊要求的能识别五色的为合格)为不合格,而在国家新《标准》中,根本没有涉及到此问题。“像这种对颜色有特殊要求的职业,如果不对此进行检查,势必会影响到正常工作。”黄晓蒙说。

  难断肝功能恢复时间

  标准规定: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为合格录用标准;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者,也不能被任何用人部门拒录。

  修改建议:长沙第一人民医院科教科科长黄超全建议将该条款改成只要本次检查合格即可,但如到单位工作后发现有问题再清理出公务员队伍。

  修改理由:“这对于考生来说,的确是个很好的消息,每年因这个问题这刷下去的很多。但这个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又存在一定困难。”黄超全说,“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半年或是2年,这个时间,医生是很难掌握。因为考生在体检时肯定会隐瞒自己的病史,医生无从判断恢复正常后的时间。”在以前实际体检过程中,就曾发生过考生隐瞒病史的情况,直到后来通过他人举报才发现考生的真实病情。

  部分条款应更细化

  ●标准规定: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修改建议:黄超全认为,治愈的同时必须加以手术时限,如“治愈一年后,心功能正常者,合格”,这样比较贴切。

  ●标准规定:严重血液病,不合格。血液病有很多种,到底怎条才算是严重的血液病呢?如何来界定这个程度呢?标准中应该明确是哪几种血液病,出现什么样的状况方可认定为严重。

  ●标准规定: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修改建议:黄超全说,该条款与第三条情况一样,也应明确是哪几种慢性胃、肠疾病,如何才能定为严重。

  ●标准规定: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修改建议:黄超全解释说,其实患有慢性骨髓炎,就会出现死骨等相应病状,因此建议定为:慢性骨髓炎患者,不合格。

  ●修改理由:《标准》的某些条款还不够细化,因为,体检中往往会遇到很多小问题,如果标准中没有规范得到的,届时定会给体检工作带来不便,也不便于维护考生的权益。

  -《标准》应分内外科

  医院的体检均按外科、内科分类分科进行,而《标准》的所有条款均未按此分类。因此,专家们建议,将条款内容按检查科别分类,这样有利于体检医院根据标准组织和协调。

  新闻背景

  7月30日,人事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发布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维护用人部门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时间为8月1日至8月31日),长沙市人事局就此上书人事部,提出10条修改建议。新报记者 朱浪

Tags: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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