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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乙肝歧视”的意义

更新时间:2004-09-03 00: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6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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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从8月1日开始,国家卫生部和人事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通过媒体公示,用一个月时间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之后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布实施。
  
  今年4月,发生在浙江嘉兴因“乙肝歧视”引发的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刺杀招考人员一案审结,周一超被终审判处死刑。去年9月周一超在应聘公务员时,因体检结果为“小三阳”未被录用,激愤之下举刀刺向当地人事局工作人员,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惨剧。他的死第一次将人们的视线引向了一个久悬未决的社会问题——“乙肝歧视”。
  今年5月,备受关注的“安徽芜湖乙肝歧视案”二审结束,芜湖市人事局的上诉被法院驳回。报考国家公务员成绩排名第一位,却因被检出感染了乙肝病毒而被拒绝录用的大学生张先著最终胜诉,这是国内公民首次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乙肝患者的权益,因此被视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并由此在全国上下掀起了一股反“乙肝歧视”之风。
  乙肝不可怕,可“乙肝歧视”对当事者的伤害有时是致命的;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日益突出地摆在了公众面前。早在去年年底,一份由1611位公民签名的“要求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送达到全国人大,呼吁修改国内各省区市公务员招考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禁令。要求政府率先以身作则消除“乙肝歧视”的呼声越来越高。
  可见,此次《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大的背景之下。《标准》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七条,它正式规定即使你是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患过丙肝者,但只要转氨酶正常,即为合格。这一统一的规定意味着被许多省份挡在门外的“大小三阳”,今后将可以和其他正常人一样进入公务员队伍。
  其实就在上述两个案件发生后不久,浙江省对外公布了今年全省招考录用5587名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乙肝小三阳患者,将首次加测HVB-DNA,即检查乙肝病毒是否有传染性,如加测结果为阴性,即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将予一视同仁。如此,浙江成为继广东、四川、江西之后,国内第四个向“无传染性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公务员大门的省份。日前,湖南省也适当调整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明确肝功能检测为单纯“小三阳”的报考者视为体检合格。人们等待已久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紧闭的大门终于有了一丝松动。但这不能不说是曾经付出过血的代价。
  事实上,按照国内现行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据报道,我国13亿人口中有近1/10的人,即约有1.2亿人属于乙肝感染者,但并没有具体的症状,有时这种状况甚至会延续一个人的人生,但乙肝感染者在就业和生活中屡遭歧视的现象并不鲜见。现实生活中,对乙肝患者与病毒携带者因无知而畏惧进而产生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由此产生。因为对于众多乙肝患者与病毒携带者来说,一旦升学无望、就业无路、婚姻受阻、缺少友爱的话,心理上的不平衡就会油然而生,由罹患于个体的疾病,演变成发生在浙江嘉兴的血案就有可能难以避免。正如免费为张先著代理诉讼的四川大学教授周伟所述:轰动一时的嘉兴“周一超案件”说明,作为政府应该在人们缺乏了解乙肝常识的情况下,主动承担起答疑解惑的责任,就像对艾滋病的宣传教育那样。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正是政府部门在歧视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行为上“带了头”。也正因为一些政府部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就使得一些基层用人单位也就“理直气壮”地搞起“乙肝歧视”。
  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乙肝传播常识的缺乏和法规的弹性规定,让乙肝患者遭遇了极大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不仅仅停留在升学和就业方面,而且也体现在心理挫伤上。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伤害有时往往会更长久。此次国家拿出《标准》进行社会公开讨论,是做出了一种姿态,为消除政府行为的“乙肝歧视”开了先河。从宪法层面上看,携带有乙肝病毒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报考公务员的平等竞争的权利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方面,即劳动和平等就业的权利与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政治权利,从这一层面讲,摒弃“乙肝歧视”的意义实在不可小觑。(吴学安 未名)

200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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