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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标准公布 体检门槛有望降低

更新时间:2004-08-01 16:39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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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快报讯 (记者 何达志 肖萍 实习生 赖映梅) 各界关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下称《标准》)已完成制订,中国人事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前天发布公告,《标准》从今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31日。新的《标准》更显人性化,公务员门槛有望略为降低,公务员竞争也将更加公平。

  乳房不对称也可当公务员

  全国各地对公务员录取的体检标准并不相同,有的还十分怪异,如湖南省就曾发生过将乳房不对称的女性拒于公务员门外的事。在广东,公务员体检标准也将有“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的症状者”视为不合格。

  新《标准》没有对“个人形象”作出明确要求,身高、体重、牙齿是否完好、乳房是否对称、脚长得怎么样等,都将不影响公务员的选拔。不过,《标准》对视力有所要求,规定: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体检不合格。另外,《标准》明确,凡是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严重疾病,为不合格,但将视不同岗位的要求区别对待,“一刀切”不再存在。

  肝病指标获区别对待

  2003年1月23日,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秀洲区政府招收公务员的考试。在笔试和面试都通过的情况下,周得知自己因体检为“小三阳”而未被录取,一怒之下用水果刀将经办人刺成重伤,并将同办公室的张某刺死。

  在新《标准》中,肝病的检查指标得到区别对待,其规定为: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 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举个简单的例子,按照广东标准,如果HBsAg、HBeAg呈阳性,则为不合格,而按照新《标准》,HBsAg、HBeAg就是呈阳性,但ALT、AST正常,仍然可以录取。

  性病规定更加细化

  甲状腺肿是我国常见的疾病,但在以往,不少省份的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将身患此病的人拒于门外。这种情况在新《标准》中得到改善: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另外,原来不少省份对性病要求比较笼统,如广东就规定:有性传播病史者体检不合格,但具体是什么性病并没有作规定。新《标准》则非常细化,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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