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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朱牧医师提案

更新时间:2004-06-01 23:19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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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全国之先河,给“乙肝歧视—新人为弱视群体”的帮扶和法律援助
苏州中医院 朱牧


关键词及解释:
乙肝歧视:是因身体上的原因而受到的一种人为的不公正的健康歧视。其性质与种族歧视,种姓歧视,阶级歧视等同。


新人为弱视群体:并非生病而应该与正常人同等享有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权利、隐私受到保护的权利,却因“体检”而被人为地、强制性剥夺,从而硬被打入“弱视”的这一群体。


今年四月,在杭州召开的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理事长何鲁丽指出,病毒性肝炎问题早已超出医学,而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一、苏州市乙肝携带者情况估计:
目前,我们国的乙肝病毒携带着感染率约60%—70%,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约占中人口的10%,依次计算,全国约有1.25亿人携带乙肝病毒,其中乙肝患者约有3000万。同比推算,我市以500万人口计,其中约有50万人携带乙肝病毒,乙肝患者约12万。


二、“乙肝歧视”的表现
以往,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是在医院范围内进行而仅供临床查抗,至多也只是筛选鲜血者中运用的检查方法。一个平时没有任何不适的人,在体检中突然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立即被视为一个“准病人”、“传染源”而立遭歧视,进而被用人单位打入“另册”。这种情况也只是近几年才发生的事。目前此风非但没有得到任何遏制,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既违背了科学,又违背了伦理。乙肝病毒携带者及患者在学习、生活、工作等领域遭受歧视已成为带有普遍性的事实,社会上“乙肝是可怕的传染病”的意识在人们的心肺,由于舆论到向的作用已到了根深蒂固的地步。大批乙肝歧视受害者被拒入校门、厂门、就业门之外,而没有人给予帮扶和法律支援,面大量广的新弱视群体已经产生,并已演变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它对社会经济均衡发展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将是长期的、广泛的。同样,也正因为它造成影响的长期和广泛,而导致公众容易对之习以为常而感到缺失。然而,同样的问题,在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均无歧视性的措施和现象。在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均有立法保护乙肝病毒携带着,比如澳大利亚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雇主对员工进行录用前体检筛选。


乙肝病毒携带者及乙肝患者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学习和工作,可是我国不少地方采取的对乙肝病人的种种限制规定,主要原因是担心乙肝会传染给健康人群,这是一个误区。而在我市,这一误区的问题尤为突出与严重,甚至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从而被大家戏称为“歧视之都”。比如:屈女士,因体检报告示乙肝相关抗体4、5阳性,体检结论为“复查二对半”五个令外人不知所云的字。于是,立遭新区某企业辞退。经医生建议复查,乙肝病毒基因指标(HBV-DNA)示阴性,彻底否定携带乙肝病毒。两次抗诉后,该公司领导们一致认定“只有第二项阳性是抗体,其余任何一向阳性都是乙肝病毒携带着”而坚决不予录用。滑稽归滑稽,然而一个年轻妇女工作、生存的权利就这样被滑稽掉了,这是谁之过?深层次的原因又是什么?又是谁来给此类弱女子以帮扶和法律援助?又比如李同学,从我市农村靠入某一类大学新闻系,就读一年,终于因不堪同宿舍同学的“乙肝歧视”及对毕业后就业无望的预测,而黯然退学回家,至今二年来该女孩仍待业在家,仅靠一点临时工聊以糊口。


三、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可怕
乙肝病毒携带着中大部分属于病毒复制不活跃的,传染性比较弱,只有少部分病毒复制活跃,才具有传染性。


要避免和减少乙肝病毒传播的机会。首先要切断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其次是保护易感人群,进行主动或被动免疫注射。乙肝病毒的传染途径有5条:一是、血液传播。如输入含有乙肝病毒的血液等。二是生活上的密切接触,如共用一个饭盒,牙刷、毛巾、剃须刀等,但前提是没有皮肤黏膜的破损,这样的几率非常非常小,其实也是血液传播的一种。三是性传播。唾液、乳汁、精液以及阴道分泌物等。四是母婴垂直传播。五是医源性传播,如使用不洁注射器、消毒不严格的内窥镜及不卫生的修牙和补牙等。


乙肝病毒感染可以有效的预防。日本从1980年开始实行乙肝疫苗接种之后,乙肝病毒携带者由过去的10%——13%下降为0.8%—1.3%,我国从1992年对国人进行乙肝疫苗接种后,特别是对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乙肝病毒携带率已开始呈逐渐下降趋势。据推算,通过两三代人的不懈努力,乙肝病毒携带率可以从目前的10%下降到1%以下,达到或低于日本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最终摘掉“乙肝大国”的这顶沉重的帽子。


对于乙肝病毒携带着是否可怕的问题,试举三个例子说明:1、苏州市中医院2002年度全院职工体检(500余人)、乙肝病毒携带率为0.25%,而不少医务工作人员长期与乙肝患者接触。2、北京解放军302医院建院50年来,从未发生一起乙肝交叉感染。3、有知名学者对一方是乙肝患者共同生活5年以上的263对夫妻进行调查,结果现实无一例传染给对方。


四、乙肝其实的始作俑者到底是谁?
“乙肝歧视”的源头在哪里?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着的排斥感从何而来?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教授认为,“公众对肝炎的认识处在80年末期的医学水平”。当时,即使是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而我国当时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就是停留在当时的认识水平上。1991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可是,医学科学的发展,早已将陈旧观点的法律远远地甩在身后。1999年发现了丙型肝炎后,肝炎即分甲乙丙丁戊5中,其中乙丙丁三种肝炎都是慢性病,基本公认为非肠道感染,传染性较弱,而1989年制定《传染病防治法》时对此尚无认识。自然就不能区别对待。可是法律只要没有修改就有它的效力,于是这一过时、陈旧、并不科学的法律使1.2亿以上的乙肝病毒携带着成了新人为弱视群体。于是乎,由始作俑者派生出一系列不正常的怪象:千百万人整体遭受歧视,千万万人就学难,生存难,千百万人追求乙肝表面抗原转阴,而正是由于千百万人的追求造就了中国一块奇特的掘金之地:治肝药物市场和体检权力市场。


五、除去紧箍咒,解放孙悟空,苏州市应该勇开全国之先河
“乙肝歧视”是套在“新人为弱视群体”头上的紧箍咒,以人为本,“歧视之都”应该敢为人先,率先去除这道套在本市数十万人头上的紧箍咒。
国家人事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并没有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苏州市相关部门完全可以依法制定新地方法规,保护乙肝病毒携带着的合法权益,给新人为弱视群体以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具体措施:

1、 建议人事局、劳动局、卫生局联合制定统一的公务员、劳动者录用体检标准,除国家规定饮食、幼教等行业,禁止各体检机构在招工招干录用中检查乙肝病毒相关指标。

2、 建议人大制定我市《保护乙肝病毒感染者权益法》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提出保护乙肝病毒感染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保护乙肝病毒感染者隐私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在入托、入学、就业和公派留学时禁止检查乙肝病者相关抗原抗体指标,而只查肝功能。


3、 建议依据国家《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制定苏州市地方性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是乙肝病者和感染者而解除已生效的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因劳动者成为乙肝病毒感染者而解除劳动合同
4、 确保双方的权益:为了使传染病不给其他人造成危害,应该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1)专门制定《公共场所设施消毒管理操作规程》,对包括网吧、商场、超市、公共浴室、餐厅在内的众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消毒管理作具体的规定。比如商场、超市对门把手、电梯扶手带、柜台、或家等进行每日的消毒;商场设置的厕所应及时清扫、消毒,作道无积水、无异味;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对电脑键盘、鼠标和话筒等顾客经常触摸的物品每日消毒。
2)加强对餐饮业餐具消毒的监督、检查,教促改变就餐不卫生习俗,提倡分食制,公共场所餐饮业有义务和责任推广“公筷母勺”制。执法部门应该予以有效的监督。

5、 率先把苏州市500万市民保护起来,组织市民人人接种乙肝疫苗,对我市经济困难者免费提供乙肝疫苗。目前在我国深圳已经提出了全民接种乙肝疫苗的口号,而且我市从今年4月起,已经将乙肝疫苗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接种疫苗的成本也只有10多元,用人单位每年在乙肝上所花费的体检费用,完全可以省下来用在员工接种乙肝疫苗上。所以,不管从外部环境和经济条件来看,我市完全具备了全民接种乙肝疫苗的条件。由全民普种乙肝疫苗来消除公众对乙肝的恐惧。

6、 加强有关乙肝防治的科普教育,走出对乙肝认识的误区,以宽容、悦纳的心态和胸怀还广大乙肝患者一片蓝天。同样,广大乙肝患者也应该以“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的中华传统美德,保护自己,关爱他人,融入群体,回报社会。


苏州市敢为人先,率先成为全国第一个以城市名义颁布有关爱滋病条例的城市,得到全世界的好评和赞扬。我们也有信心人为,只要本着“以人为本”、“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精神,苏州同样能再一次开全国之先河,打破乙肝歧视,颁布出全国第一个以城市名义制定的《保护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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