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珊)员工违反公司纪律,工作时间拨号上网。虽然公司再三找其谈话并提出警告,但该员工却拒绝在警告书上签字,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被辞时发现患上乙肝,遂以“患职业病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但终因无法提供证据均被佛山两级法院驳回诉讼。
今年36岁的于非(化名)原在佛山科×有限公司任工程师。去年1月中旬,公司例行查询单位电话记录时,发现于非违反公司规定通过个人专用的电话分机拨号上网,时间达53小时,费用共计261.12元。公司先后3次找于非做思想工作,并对其作出了书面警告,但于非始终拒绝在谈话笔录及书面警告上签名。去年2月17日公司将其辞退。
一分钱经济补偿都没拿到的于非,这时查出了乙肝。于是,他向佛山三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年8月,他的仲裁请求被驳回。于非不服,称公司在得知他患上职业病后违法将其解雇,于是上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公司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并支付他4个半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医疗补助费等。
公司则答辩称,他们是在于非违反公司规定且对方拒绝警告的前提下才将其辞退,与其疾病无关,做法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说明,于非所患的并非职业病。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于非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私自上网,没有遵守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被告公司根据法律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鉴于于非提到的职业病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于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患的乙肝病与他所从事的职业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于非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但是因其提交的证据仍无法证实其患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佛山中院日前终审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